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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大陸法院訴訟應有之約據
雖然大陸台商在國內融資,但其營運在大陸,台商客戶若
違約,雖然可依「兩岸法院判決互相承認機置」,以台灣法院
判決,向大陸法院提出扣押台商大陸大動產之訴,但為爭取時
效,大陸法院訴訟應有之約據也要徵提,而此約據包括:流動
資金貸款合同、借款合同、提款申請書(額度動用申請書)、銀
行聯貸合同、短期借款合同、抵押合同、保證合同。
兩岸銀行辦理授信時,都使用定型化契約,此定型化契約
大陸稱之為「格式合同」。依大陸合同法第三十九條:採用格
式條款訂立合同的,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
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,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
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,按照對方的要求,對該條款予以
說明。另第四十一條: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,應當按
通常理解予以解釋。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,應當作出
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。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
致的,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。是故 OBU 在制定大陸法院訴訟
應有之約據時,就要參照大陸「合同法」,在不違背「合同
法」基本要求基礎上制定約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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