另本書再從法律經濟分析的觀點,探討財政部的課稅方式,在實
務上所產生的疑義,或許筆者有部分見解與財政部的解釋不同,此乃
提供不同的思考方向供讀者參考,由讀者來評斷筆者推論的合理性。
惟在財政部相關解釋令函未修正前,仍應依循其規定的課稅方式,申
報繳納稅款,以免遭到補稅處罰。
本書能順利發行,首先感謝台灣金融研訓院的支持,讓筆者得以
發表對不良債權課稅的心得。又本書能以專業的形象呈現給讀者,筆
者在此要感謝傳播出版中心人員的專業服務。筆者才疏學淺,其中疏
漏謬誤在所難免,冀望本書能拋磚引玉,並請各界學者專家不吝賜
教。
封昌宏 謹識
2011 年 7 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