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 -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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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薦序一
對於不良債權的課稅,財政部自民國 91 年起陸續發布了多號
解釋令,但有些不良債權的交易,早在財政部發布相關解釋令前即
已完成交易。而且財政部所發布的解釋令,又與納稅人的認知有差
距,以致產生許多不良債權的投資人,身陷於顯然超過其負擔能力
的稅負中,雖然有納稅人循著行政訴訟的管道爭取權利,但多數仍
遭到行政法院駁回。其中最大的爭議問題,乃債權人以債權承受抵
押物,財政部採二階段的方式課所得稅,其中第一階段以債權人向
法院承受不動產的價格減除不良債權的購買成本為財產交易損益,
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,第二階段再以出售抵押物的價格減承受價
格為財產交易損益。在實務上,因納稅人不瞭解該項課稅方式,為
了不讓抵押物被他人標到,乃以很高的價格承受抵押物,但實際上
出售抵押物時,卻沒有如此高的價格,或者抵押物根本未出售,造
成第一階段有巨額的所得併入綜合所得,被課以巨額的所得稅。以
納稅人的觀點而言,其承受抵押物時,沒有收到任何現金,對於為
何要被課稅,根本是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,此係主管機關的法令解
析與人民法感情顯然不符,以致人民無法預期到這樣的租稅負擔。
「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」乙書作者封昌宏秘書任職於財政部
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,擁有法律及經濟學雙碩士學位,並
由基層稅務員做起,累積了相當豐富的實務經驗,現仍於成功大學
法律研究所攻讀博士,並以研究稅法為志趣,曾在許多著名期刊發
表過多篇稅務問題專論,在任職南區國稅局法一科稽核時,曾多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