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 -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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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  序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良債權是金融機構的逾期放款,金融機構受限於法令限制,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致於在不良債權的處理上欠缺彈性,為協助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 2000 年制定的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規定,得由資產管理公司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購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。而資產管理公司向金融機構購買不良債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,可以採取自行收取債權、分類整理後再轉售或承受抵押物後再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售等方式,賺取價差的利潤,此涉及資產管理公司營業稅及營利事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稅的課徵。而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不良債權後,也可以採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再行轉售或承受抵押物的方式,賺取價差的利潤,此則涉及個人綜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稅的課徵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不良債權的特殊交易模式,其應如何課稅,無法直接由相關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中查得,故財政部乃以發布解釋令函的方式,規範不良債權的課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則,但不良債權的交易早在 2001 年就發生,財政部的解釋令落後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良債權的交易,以致於納稅義務人在交易時不瞭解該課稅方式,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短漏報被處以罰鍰的情事。又因不良債權的交易具特殊性,部分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義務人,甚至被課以與所賺取利潤顯不相當的負擔。為了讓不良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的交易者,瞭解其租稅的負擔,本書先對不良債權交易的經濟意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法律關係作分析,再就財政部所發布的解釋令作有系統的整理,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配合案例解析,讓納稅義務人瞭解在現行課稅制度下,應如何作出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確的抉擇,以免被課以顯不合理的稅負,甚至還受到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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