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 -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
P. 5

推薦序二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近十年來發生了二次全球性的金融風暴,其發生的主要原因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務人無力清償積欠金融機構的債務,且其提供的擔保品因市場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下跌,以致金融機構無法就擔保品求償,因而形成金融機構的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良債權。為了協助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,立法院於民國 89 年 12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通過的金融機構合併法,讓金融機構可以合法的將其不良債權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售給資產管理公司處理。資產管理公司取得不良債權後,可以直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不良債權轉售,或者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藉由法院的拍賣程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受取得抵押物再出售。但不論是將不良債權轉售,或者是承受抵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押物再轉售都涉及課稅問題,故要投資不良債權,必須瞭解其課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規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近年來因全球經濟景氣的循環,當初金融機構低價出售的不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權的擔保品市場價格回升,以致成為新興投資標的。但投資人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只注意到買賣不良債權的投資利益,而未注意其租稅負擔,以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賺取的投資利益大部分拿去繳稅,甚至發生應繳的稅款大於投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益的情形,這都是因為不瞭解不良債權交易的課稅規定所致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了讓不良債權的投資人,對不良債權的課稅有正確的認識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封秘書昌宏,將投資不良債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涉及的營業稅及所得稅課稅規定,作有系統的整理,並編撰為「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」乙書。封秘書學術理論與實務經驗兼備,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邀至各公會作專題演講,獲得公會會員高度的廻響,他從實務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觀點,在本書中以案例的方式解析不良債權的課稅問題,同時本其
   1   2   3   4   5   6   7   8   9   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