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5 - 活用財務報表-企業融資實務案例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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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「財務狀況表」的表達,目前大部分多先表達非流動項
目 (例如將固定資產列為第一項),再表達流動項目,這是歐系國
家,包括曾由英國管轄之香港及新加坡等的表達方式。IAS 1 並
未強制規定資產負債項目揭露的順序或格式,只要求企業分開表
達流動與非流動資產,以及流動與非流動負債,但若按照流動性
來表達具攸關性,則應以資產及負債項目的流動性順序來表達。
倘若我國繼續採用現行偏向美系國家的表達方式,即先表達流動
項目,譬如將流動性最高的現金及約當現金列於資產負債表的第
一行,然後再表達非流動項目的作法,這樣並沒有違反 IFRS 的
規定。
2. 綜合損益表
企業應將某一期間認列的所有收益及費損,以下列方式之一來表
達:
(1) 一份式報表:一份單獨的綜合損益表
(2) 兩份式報表:一份單獨的損益表與一份綜合損益表
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下列本期金額的各項目:
(1) 收入
(2) 財務成本
(3) 採權益法認列所有的關聯企業及合資企業損益
(4) 所得稅費用
(5) 包括下列項目的合計金額
(a) 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
(b) 構成停業單位的資產或處分群組,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