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9 - 活用財務報表-企業融資實務案例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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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台灣與 IFRS 的接軌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適用範圍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加強台灣企業及國際企業間財務報告的比較性,提升台灣資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場的競爭力,並吸引外資投資台灣資本市場,同時降低台灣企業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海外籌資成本,金管會於 2009 年 5 月 14 日發布「我國會計準則直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推動架構案」,分兩階段採用 IFRS,說明如下: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階段採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適用範圍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市上櫃公司、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 (不含信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作社、信用卡公司、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)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自 2013 年起依 IFRS 編製財務報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允許自 2012 年起得自願提前採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報經金管會核准後,得提前自 2012 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始依 IFRS 增加編製合併報表。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報表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得依 IFRS 增加編製本身之個別財務報表 (Individual Financial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tatements)。為了維持資訊公開內涵及監理一致性,仍應依 ROC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GAAP 編製個別及合併報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 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之公司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總市值大於新臺幣 100 億元之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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