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9 - 活用財務報表-企業融資實務案例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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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台灣與 IFRS 的接軌
(一)適用範圍
為加強台灣企業及國際企業間財務報告的比較性,提升台灣資本
市場的競爭力,並吸引外資投資台灣資本市場,同時降低台灣企業赴
海外籌資成本,金管會於 2009 年 5 月 14 日發布「我國會計準則直接
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推動架構案」,分兩階段採用 IFRS,說明如下:
第一階段採用
1. 適用範圍
上市上櫃公司、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 (不含信用
合作社、信用卡公司、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)。
2. 自 2013 年起依 IFRS 編製財務報告。
3. 允許自 2012 年起得自願提前採用。
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報經金管會核准後,得提前自 2012 年
開始依 IFRS 增加編製合併報表。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報表者,
則得依 IFRS 增加編製本身之個別財務報表 (Individual Financial
Statements)。為了維持資訊公開內涵及監理一致性,仍應依 ROC
GAAP 編製個別及合併報表。
(1) 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之公司。
(2) 總市值大於新臺幣 100 億元之公司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