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5 -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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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 , 故 執行 名 義所 載 債權,未因 強 制執行 全 部 達 其 目
的以前,對於 某 一執行標的物之 強 制執行程序雖 已終
結 ,債務人 仍 得提 起 異 議 之 訴 , 但 此項異 議 之 訴 有理
由 之判決, 僅 就執行 名 義所 載 債權未因 強 制執行 達 其
目 的之部分 排 除其執行力,不 能據 以 撤銷強 制執行程
序 業 經 終結 部分之執行處分。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
終結
謂
至如何
或 聲明異
議 之
程序而 強 制執行程序 言 ,應 視 聲請 ,究 指強 制執行程序進行 內容 ,分 別 情形定
之,例
對於動產之 如 以動產及不動產為執行標的物之 強 制執行程序 已終結 ,而對於不動產之 強 制執行, 強
制執行程序未 終結 時, 如 債務人主 張查 封 拍賣之動
產,為法律上 禁 止查 封 之物,聲明異 議 ,則同條項所
謂 強 制執行程序 終結 ,係 指 對於執行標的物之 強 制執
行程序 終結 而 言 , 如 債務人主 張 ,依以 強 制執行之 公
證 書 不 備 執行 名 義之要 件 聲明異 議 ,則同條項所謂 強
制執行程序 終結 ,係 指 執行 名 義之 強 制執行程序 終結
而 言 , 但在後 之情形,認聲明異 議 為有理 由 之裁定,
僅 得
強
執行程序, 撤銷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處分, 既 經 終結 ,其執行處分即屬無從 至 對於動產之 撤銷 。 制
七、
( 一 ) 司法院院字第 578 號解釋: 強 制執行 中 拍賣之不動
產為第三人所有者,其拍賣為無效,所有權人於執
行 終結後 , 亦 得提 起回復 所有權之 訴 ,請求 返 還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