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5 -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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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結 , 故 執行   名 義所  載 債權,未因       強 制執行    全 部 達 其  目
                    的以前,對於       某 一執行標的物之         強 制執行程序雖       已終

                    結 ,債務人     仍 得提  起 異  議 之 訴 ,  但 此項異    議 之 訴 有理
                    由 之判決,     僅 就執行    名 義所  載 債權未因     強 制執行    達  其
                    目 的之部分     排 除其執行力,不        能據   以 撤銷強    制執行程

                    序 業 經 終結   部分之執行處分。同法第              12  條第  1  項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終結
                    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如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 聲明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程序而  強 制執行程序 言 ,應  視 聲請  ,究  指強  制執行程序進行  內容  ,分  別 情形定
                    之,例
                    對於動產之  如 以動產及不動產為執行標的物之 強 制執行程序  已終結  ,而對於不動產之  強 制執行,  強
                    制執行程序未        終結  時,   如  債務人主     張查  封  拍賣之動
                    產,為法律上       禁  止查  封 之物,聲明異       議 ,則同條項所

                    謂 強 制執行程序      終結   ,係  指 對於執行標的物之          強 制執
                    行程序   終結   而 言 , 如 債務人主     張 ,依以    強 制執行之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證 書 不 備 執行   名 義之要    件 聲明異    議 ,則同條項所謂         強

                    制執行程序      終結  ,係   指 執行  名 義之   強 制執行程序      終結
                    而 言 , 但在後    之情形,認聲明異          議 為有理    由 之裁定,
                    僅 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強
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程序,  撤銷 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處分, 既 經 終結  ,其執行處分即屬無從  至 對於動產之  撤銷  。   制
               七、
                 ( 一 ) 司法院院字第      578  號解釋:     強 制執行   中 拍賣之不動
                     產為第三人所有者,其拍賣為無效,所有權人於執

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 終結後   , 亦  得提  起回復    所有權之     訴 ,請求    返 還 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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