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2 -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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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三 ) 照審查 意 見通過 。
四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
案第 1 號法律 問 題: 甲將 其所有之 A 地 贈 與 予乙 ,
並 辦 妥 所有權移轉登記 後 , 乙 之債權人 丙 聲請對 A
地強 制執行拍賣。 嗣 甲 之債權人 丁 提 出撤銷甲 、 乙間
亦
贈 與行為及移轉登記行為之確定判決, 如何 處理 ? 聲請對 A
地強
制執行拍賣。執行法院應
乙 說:
執行法院應 駁回 丙 對 A 地 之 強 制執行聲請 後 ,
並撤銷 A 地 之執行處分, 再 依 丁 之聲請對 A 地強 制
執行。 ( 一 ) 按因 繼承 、 強 制執行、 徵收 、法院之判
決 或 其他非因法律行為,於登記前 已 取得不動產物
權者,應經登記,始得處分其物權。民法第 759 條
定有明 文 。又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,
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 件 ,固為民法第 759 條之所
明定。惟此之所謂判決,係 僅指 依其 宣告 足生物權
法上取得
之必要,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 某 不動產物權效 果 之力, 切 恆 有 拘束 亦 第三人
有效力
第三人
判決
成
者
成
割共 ( 形 有物之判決 力 亦稱 創 ) 效力 ) 而 言 ,惟形 含 其他判決 ( 例 如 分
始足當之,不包
在內
( 最高法院 43 年臺上字第 1016 號判例 參照 ) 。 ( 二 ) 據
此而論, 丁 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聲請法院判決 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