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8 -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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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為自由   處 分,並    不  排 除法院之強制執行        ( 註 二 ) 。因此題
                    示 情形  , 甲 雖已就     A  不動產   向執行法院      聲請假處    分執

                    行,  他  債權人丁仍得就       假處   分執行之     A  不動產   為終局
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並實     施  拍賣  ,並應於    拍賣   後  塗 銷假處   分之  查封   登
                    記 。

               二 、 甲依   民法  第  244  條規  定 撤銷乙  與 丙 間之   A  不動產  讓與行
                    為並  獲 得 勝 訴確   定終局判決,而       未持該確     定判決向地      政
                    機 關 申 請 塗  銷 所有權移轉登       記  前,  乙是否即     已  取  得  A
                    不動產   之所有權     ?臺  灣 高 等法院   暨  所  屬 法院  92  年法律

                    座談會民事執行        類 提案  第  17  號 研討結果    認 為:「土地
                    所有權移轉登      記  塗 銷 之判決,乃關於        命 為一定   意 思 表  示
                    之判決,非     屬 民法   第  759  條 所指之  形成  判決,法院所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塗 銷 所有權移轉登       記 之  確 定判決,    視  確 定時債務人已為
                    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復
                    登  思  表  示  ,債權人得 ,非  謂 判決  持該確 確 定時  定判決 起訟  逕  向地  政  機  關為 動  塗  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動產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
                    所有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 已 改 變 見解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 研討結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類 提案
                    座談會民執  (  註  三  )  。  惟臺  第 灣  高  等法院  暨  所  屬  法院  98  年法律 認 為
                    依 民法  第  244  條第  1  項 聲請  法院判決   撤銷  贈 與行為及移
                    轉登  記 行為,   該  法院判決    性質  上係   屬形成   判決,判決      確
                    定時  起訟  爭  不動產即    自  動 回復  所有    (  註 四 ) 。 是依  上開
                    臺 灣 高 等法院   暨  所 屬 法院   98 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        類 提案
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1  號 研討結果之見解,       甲 縱 使 未 向地   政 機 關 申 請 塗 銷
                    所有權移轉登       記  , 乙 仍已  取  得  A  不動產  之所有權。      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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