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6 -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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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轉或   滅失  ,  其價額   ,  依  贈 與時之   價  值  計算  。」民法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1148  條 之  1  定有明  文 。 丙 於 繼 承 開 始 前   2  年內自   甲 所

                   受  贈 之  A  地,  依 上開   規 定,  視  為  丙 所得  遺 產  。  丙 依 民
                   法 第  1148  條第  2  項 規 定,以因    繼 承 所得   A  地為  限 , 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負責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「人的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清償責任
                   「物的有     限責任  又  因 」,  所 丙 就 被  繼 承 人  甲 之債務仍為債務人 限責任  」而非
                   而非   第三  人,  故 丙  之  財產  並  無區  分為  其固  有 財產  或 遺 產
                   之  必 要,  丙 如  欲 主 張  未繼  承  取 得 任何  遺 產  ,應提  起 債務
                   人 異 議之   訴 。

               四  、強制執行開      始 執行時,     屬 於債務人所有之        財產且   具有金
                   錢  價  值者,   不 問  其  為  動產  、 不動產  、  船舶  或  其他財產
                   權,除法律      基  於保  障  債務人  基 本生   活 或因  財產性質    等  不

                    許 為執行   對象  者外,均得為強制執行之             對象  。 B  地本  屬
                    丙
                    均  所有之 丙  所有  財產 且  ,而  A 錢 地  亦  為  經甲  贈  與而  取  得之  財產 執行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值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有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亦無任何不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或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始
   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丙
                    後,  情形 如經取  ,  故 得執行  之  借款 名義  債權人丁 ,自得向執行法院  無  論於  繼  承 聲請  始 執行  A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B  兩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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