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6 -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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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或 滅失 , 其價額 , 依 贈 與時之 價 值 計算 。」民法 第
1148 條 之 1 定有明 文 。 丙 於 繼 承 開 始 前 2 年內自 甲 所
受 贈 之 A 地, 依 上開 規 定, 視 為 丙 所得 遺 產 。 丙 依 民
法 第 1148 條第 2 項 規 定,以因 繼 承 所得 A 地為 限 , 負
丙
負責任
為「人的有
。
清償責任
「物的有 限責任 又 因 」, 所 丙 就 被 繼 承 人 甲 之債務仍為債務人 限責任 」而非
而非 第三 人, 故 丙 之 財產 並 無區 分為 其固 有 財產 或 遺 產
之 必 要, 丙 如 欲 主 張 未繼 承 取 得 任何 遺 產 ,應提 起 債務
人 異 議之 訴 。
四 、強制執行開 始 執行時, 屬 於債務人所有之 財產且 具有金
錢 價 值者, 不 問 其 為 動產 、 不動產 、 船舶 或 其他財產
權,除法律 基 於保 障 債務人 基 本生 活 或因 財產性質 等 不
許 為執行 對象 者外,均得為強制執行之 對象 。 B 地本 屬
丙
均 所有之 丙 所有 財產 且 ,而 A 錢 地 亦 為 經甲 贈 與而 取 得之 財產 執行 ,
值之
價
具有金
屬
,
亦無任何不許
財產
開
前或開
始
之
丙
後, 情形 如經取 , 故 得執行 之 借款 名義 債權人丁 ,自得向執行法院 無 論於 繼 承 聲請 始 執行 A 、
B 兩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