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 -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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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」,而非規定「應             延緩   執行」    ;  惟民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強  制執行   在  於實現    私  權,  採  當事人主義     中  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分權主義       ;延緩    執行,可謂債權人與債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對於    強 制執行程序之        私 的自   治  解決  ;故   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不得    延緩   執行之情形外,原則上執行法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即應   准予延緩     執行,   並 無 斟酌   裁 量 之 餘地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( 二 ) 執行法院對於     延緩期    限,有無     斟酌  裁 量 之 餘地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,
                     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:執行法院對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酌各   種情形決定之   准否延緩   (  如 前 述  之 甲 說  )  ,則  職  權  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一之法理,執行法院對於                延緩  之  期  限,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亦 有 斟酌   裁 量 之 餘地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乙  說:執行法院對於         准否延緩     執行,    既  無 斟酌  裁  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 餘地   (  如  前  述  之  乙  說  )  ,則  基  於同一之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,執行法院對於           延緩  之 期  限,自    亦  無 斟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 量 之 餘地 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審查  意 見 :
                    ( 一 ) 參照  同條第   2  項之規定,可      知 執行法院除有不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延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研 討結果採乙  執行之原因外,均應  說。     准延緩  執行,同意     初步
                    ( 二 ) 同意  初步  研 討結果採乙     說,   但仍  應 注  意 強 制執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第   10  條第  2  項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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