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 -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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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」,而非規定「應 延緩 執行」 ; 惟民事
強 制執行 在 於實現 私 權, 採 當事人主義 中 之
處分權主義 ;延緩 執行,可謂債權人與債務
人對於 強 制執行程序之 私 的自 治 解決 ;故 除
有不得 延緩 執行之情形外,原則上執行法院
即應 准予延緩 執行, 並 無 斟酌 裁 量 之 餘地 。
( 二 ) 執行法院對於 延緩期 限,有無 斟酌 裁 量 之 餘地?
既
執行,
甲
說:執行法院對於
得依
於
基
酌各 種情形決定之 准否延緩 ( 如 前 述 之 甲 說 ) ,則 職 權 斟
同一之法理,執行法院對於 延緩 之 期 限,自
亦 有 斟酌 裁 量 之 餘地 。
乙 說:執行法院對於 准否延緩 執行, 既 無 斟酌 裁 量
之 餘地 ( 如 前 述 之 乙 說 ) ,則 基 於同一之法
理,執行法院對於 延緩 之 期 限,自 亦 無 斟酌
裁 量 之 餘地 。
審查 意 見 :
( 一 ) 參照 同條第 2 項之規定,可 知 執行法院除有不得
延緩
研 討結果採乙 執行之原因外,均應 說。 准延緩 執行,同意 初步
( 二 ) 同意 初步 研 討結果採乙 說, 但仍 應 注 意 強 制執行
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