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5 -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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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權及
,
查
費 用而聲請拍賣。逾期未聲請者,執行法院應 費 用 總 額 之拍賣 最低 價額 ,並聲明如未拍定 撤銷 願負 封 擔其 將
不 動 產 返還 債務人。
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,債權人亦不承受時,
執行法院應公告 願 買 受該不 動 產者,得於三個 月 內依原定拍
賣條件為應 買 之表示,執行法院於訊 問 債權人及債務人意 見
後,許其應 買 ; 債權人 復願 承受者亦同。
逾期無人應 買 或承受者,執行法院應 撤銷 查 封 , 將 不 動 產 返
還 債務人。
不 動 產由 順 位 在 先 之抵押權或其他 優先 受 償 權人聲請拍賣
者,不 適 用前二項之規定。
第一項、第二項關於
;
或債權人已聲請
於該不 動 產已 併 付強制管理之情形 撤銷 查 封將 不 動 產 返還 債務人之規定, 另 付強
制管理而執行法院認為有實 益 者,不 適 用之。
第 81 條 (拍賣之公告 )
拍賣不 動 產,應由執行法院 先 期公告。
前項公告,應載明左列事項:
一、不 動 產之所在地、 種類 、實 際 狀 況 、占有 使 用情形及其
應記明之事項。
二、拍賣之原因、 日 期及 場 所。如以 投 標方法拍賣者,其開
三、拍賣 標之 日 時及 價額 場 所,定有保證 金額 者,其 金額 。
最低
。
四、 交 付 價金 之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