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5 -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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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債權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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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
                  費 用而聲請拍賣。逾期未聲請者,執行法院應  費  用  總  額  之拍賣  最低  價額  ,並聲明如未拍定  撤銷  願負 封  擔其 將
                  不 動 產 返還  債務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,債權人亦不承受時,
                  執行法院應公告       願 買 受該不   動 產者,得於三個       月  內依原定拍

                  賣條件為應     買 之表示,執行法院於訊          問 債權人及債務人意         見
                  後,許其應     買 ; 債權人   復願  承受者亦同。
                  逾期無人應     買 或承受者,執行法院應          撤銷  查 封 ,  將 不 動 產  返
                  還 債務人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不  動 產由  順 位  在  先 之抵押權或其他      優先  受  償 權人聲請拍賣
                  者,不   適 用前二項之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第一項、第二項關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債權人已聲請
                  於該不   動 產已  併  付強制管理之情形  撤銷  查  封將  不  動  產  返還  債務人之規定,  另 付強
                  制管理而執行法院認為有實            益 者,不   適 用之。
               第  81  條   (拍賣之公告   )
                  拍賣不   動 產,應由執行法院        先 期公告。

                  前項公告,應載明左列事項:
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不   動 產之所在地、      種類  、實  際 狀  況 、占有  使  用情形及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記明之事項。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拍賣之原因、        日 期及  場 所。如以    投 標方法拍賣者,其開

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拍賣  標之  日 時及 價額  場 所,定有保證  金額  者,其  金額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四、  交 付 價金  之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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