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 -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
P. 33

27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行使解除權或       撤銷   權而提   起  債務人   異 議之  訴 ,但於執行
                   名義成立     後仍得   主  張行使   抵銷  權而提    起 債務人   異 議之   訴

                   ( 註 四  ) 。以上  三 說學者各有     主  張  (  註五  ) 。實務上,最   高
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    29  年上  字第   1123  號 判例,就    抵銷  權,  採  肯 定見
                   解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訴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後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抵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
                   於  敗  認  給  付  之  訴  之  被  告  ,  對  於  原告 者,  有得為 其消  抵銷 債權人  之債權,  請求
                    之事由,    不 得  謂 非發生在    該訴訟   言  詞辯  論之後,    依 強制
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法   第  14  條 之 規 定,自得提    起異  議之   訴  (  註 六 ) 。
               六  、在實務上,      消 滅 時  效甚  為重要,債務人        被 請求  給 付 時,
                    往往  以債權人之     請求   權 罹 於時  效 ,而   拒絕給   付 。 若 於事
                    實審言   詞辯  論終結前,已       消  滅 時 效  完 成 ,  惟 債務人  未 為
                    時 效抗  辯 ,於判決     確  定後,可   否 再以時    效  完 成 為 異 議事
                    由,提   起 債務人   異  議之  訴 ,  即 值得研究。有學者        認 為,
                    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,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當然
                    並非使  滅  時  效  完  成  ,  不  過  發生債務人得 ,債務人  若不  拒絕給 行使  付  之  抗  辯  權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
                    院自
                    債務人自非  不  得以  消  滅  時  效  業已完  程序  成  ,  即認請求  權已 效抗  歸 辯  滅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於執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以得行使時
                    由,提   起 債務人   異 議之   訴  (  註 七 ) 。有學者  認 為,言   詞辯
                    論終結前,時      效 已完   成 , 其  時 未 為時  效抗  辯 ,判決   確  定
                    後,應   不 得為  異 議之事由      (  註八  ) 。後說  似 為實務及學者
                    之 通 說  (  註九  ) 。
   28   29   30   31   32   33   34   35   36   37   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