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 -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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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就民法 繼 承 編 施 行法 第 1 條 之 1 第 2 項之法律 施
行, 亦認 應提 起 債務人 異 議之 訴 ,而非 聲 明 異 議或
提 起第三 人 異 議之 訴 ( 註 二 ) 。
四 、債務人 異 議之 訴 得 主 張 消 滅 或 妨礙 債權人 請求 事由,以
發生於執行
原
異
以 裁 判為執行 名義成立 名義 時, 之後為 其 為 原則 議 , 如 於 訴訟 上 和 解。但 訴
因之事實發生在前
言 詞辯 論終結後者, 亦 得 主 張, 如確 定判決。因 其既 判
力 之 基準 時,係事實審言 詞辯 論終結時 ( 註 三 ) , 故異 議
之事由,須發生在 確 定判決事實審言 詞辯 論之後 始 可 主
張。
五、有 疑 問者,債務人於執行 名義成立 前或於事實審言 詞辯
論終結前有 抵銷 之 原 因,債務人 未主 張 抵銷 ,執行中可
否 再 主 張 抵銷 ,提 起 債務人 異 議之 訴? 按 抵銷 權、 撤銷
權、解除權等
行使,待
確
定判決後再行使,可
但債務人並 未 形成 權, 如 於執行 名義成立 前業已 否據 存 在, 異
為
議之事由,提
任意
形成
僅
為, 形成 權之行使得由債務人 起 債務人 異 議之 訴 ,學說有 行使, 三 : 第 一說 果 認
之
效
於行使時發生,債務人得於執行 名義成立 後行使 形成
權,提 起 債務人 異 議之 訴 。 第二 說 認 為,執行 名義成立
後,債務人 不 得行使 形成 權, 故不 得提 起 債務人 異 議之
訴 。 第三 說 認 為,解除權及 撤銷 權等一 般形成 權,債務
人 必 須於執行 名義成立 前為行使,至於 抵銷 權,得由債
務人 任意 行使。因此債務人 不 得於執行 名義成立 後 主 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