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 -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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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就民法     繼 承 編 施 行法  第  1  條 之  1  第  2  項之法律  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,  亦認   應提  起 債務人    異  議之  訴 ,而非   聲  明 異 議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 起第三    人 異 議之  訴  (  註 二 ) 。
               四  、債務人    異 議之  訴 得  主  張 消 滅  或 妨礙  債權人  請求  事由,以
                   發生於執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異
                   以  裁 判為執行  名義成立 名義  時,  之後為 其 為  原則 議  ,  如  於  訴訟  上  和  解。但  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之事實發生在前
                   言  詞辯  論終結後者,       亦 得 主  張,  如確  定判決。因     其既   判
                   力 之 基準   時,係事實審言        詞辯  論終結時      (  註 三 ) , 故異  議
                   之事由,須發生在          確  定判決事實審言       詞辯  論之後   始 可  主

                   張。
               五、有    疑  問者,債務人於執行         名義成立     前或於事實審言       詞辯
                   論終結前有      抵銷  之  原  因,債務人    未主   張 抵銷  ,執行中可

                   否  再 主  張 抵銷  ,提  起  債務人  異 議之   訴?  按  抵銷  權、  撤銷
                   權、解除權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使,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判決後再行使,可
                   但債務人並      未  形成  權,  如  於執行  名義成立     前業已  否據  存  在, 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
                   議之事由,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形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僅
                    為,  形成  權之行使得由債務人  起  債務人  異  議之  訴  ,學說有 行使,  三  :  第  一說 果  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效
                    於行使時發生,債務人得於執行                 名義成立     後行使   形成
                   權,提    起 債務人   異  議之  訴 。  第二  說  認 為,執行   名義成立
                    後,債務人     不  得行使   形成  權,  故不   得提  起  債務人  異 議之
                    訴 。 第三  說 認  為,解除權及      撤銷  權等一    般形成   權,債務
                    人 必 須於執行    名義成立     前為行使,至於        抵銷  權,得由債

                    務人  任意  行使。因此債務人         不 得於執行     名義成立    後 主  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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