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74 - 中國金融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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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》、單行刑事法律及其他金融法律,                    至 於 由 國務   院 頒布之行政法規,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:  1998  年之《非法金融機         構和非法金融       業務活動取締辦        法》,則不      得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定罪之    依據。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中國金融刑法之立法沿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國金融刑法之立法           沿 革與新中國建立後不同            歷史   發展時期相對       應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體  上可分為四個階        段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1949  年至  1978  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此期    間 ,新成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           尚未  制定刑法典,因此,有關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融犯罪   方 面之立法完全        採 用單行刑事法規之形式,而               且 立法之    內容  主要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在  貨幣  管理   方面。例如:       1951  年政務   院頒布   了《妨害     國家  貨幣   治罪  暫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例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           禁止   國家  貨幣   出 入  國 境辦  法》。    依  據這  些 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,對   偽造   、變  造 國家   貨幣或    者以  散 布 流 言等其他     方 法破壞國家       貨幣信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  均給予    刑事處罰。在當時高度集中之                計劃  經濟體制下,       除貨幣    管理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之外,其他大多         數具有市場意       味之金融     活動咸被認     為違法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1979  年至  1995  年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融犯罪。同時,立法之  中國在  1979  年正式頒布《刑法》,此乃中國 內容  亦有所發展,  除 與國家  首次 貨幣  以法典之形式規範金 管理有關之  偽造  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 貨幣  罪、   販 運 偽造   的國家   貨幣   罪外,   另創   設 了偽造    有 價證券    罪。在   走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罪、  投機倒把     罪和詐騙罪中亦        包含了    相關的金融犯罪行為。            1982  年,全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大常委會頒布《關於            嚴 懲 嚴 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》,增加                   套 匯罪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。   1988  年,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《關於懲治                  走私   罪的補充規定》,         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走私黃   金、   白銀  亦定  性為犯罪行為。         1995  年,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《關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懲治  違反公    司法的犯罪的決定》,            將 非法   募 集 資 金之行為規定為犯罪,            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  「 單位犯罪     」 之刑事責任。        惟 此一時期在立法        上並未    對金融犯罪與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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