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74 - 中國金融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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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》、單行刑事法律及其他金融法律, 至 於 由 國務 院 頒布之行政法規,例
如: 1998 年之《非法金融機 構和非法金融 業務活動取締辦 法》,則不 得作
為定罪之 依據。
(三)中國金融刑法之立法沿革
中國金融刑法之立法 沿 革與新中國建立後不同 歷史 發展時期相對 應 ,
大體 上可分為四個階 段:
1. 1949 年至 1978 年
在此期 間 ,新成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 尚未 制定刑法典,因此,有關金
融犯罪 方 面之立法完全 採 用單行刑事法規之形式,而 且 立法之 內容 主要集
中在 貨幣 管理 方面。例如: 1951 年政務 院頒布 了《妨害 國家 貨幣 治罪 暫行
條例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 禁止 國家 貨幣 出 入 國 境辦 法》。 依 據這 些 法
規,對 偽造 、變 造 國家 貨幣或 者以 散 布 流 言等其他 方 法破壞國家 貨幣信 用
者, 均給予 刑事處罰。在當時高度集中之 計劃 經濟體制下, 除貨幣 管理需
要之外,其他大多 數具有市場意 味之金融 活動咸被認 為違法。
2. 1979 年至 1995 年
融犯罪。同時,立法之 中國在 1979 年正式頒布《刑法》,此乃中國 內容 亦有所發展, 除 與國家 首次 貨幣 以法典之形式規範金 管理有關之 偽造 國
家 貨幣 罪、 販 運 偽造 的國家 貨幣 罪外, 另創 設 了偽造 有 價證券 罪。在 走私
罪、 投機倒把 罪和詐騙罪中亦 包含了 相關的金融犯罪行為。 1982 年,全國
人大常委會頒布《關於 嚴 懲 嚴 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》,增加 套 匯罪之
規定。 1988 年,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《關於懲治 走私 罪的補充規定》, 將
走私黃 金、 白銀 亦定 性為犯罪行為。 1995 年,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《關於
懲治 違反公 司法的犯罪的決定》, 將 非法 募 集 資 金之行為規定為犯罪, 並
規定 「 單位犯罪 」 之刑事責任。 惟 此一時期在立法 上並未 對金融犯罪與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