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75 - 中國金融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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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1 章 金融刑法 965
他經濟犯罪進行 區分,金融刑法之立法 內容 亦較為有 限。
3. 1995 年至 1997 年
1995 年,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《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
定》,此乃中國金融刑法立法 史上 具有 里 程 碑 意義之一部單行刑法, 象徵
著金融刑法作為相對獨立之刑事法律制度而存在。這部單行刑法對 1979 年
《刑法》中關於金融犯罪之有關規定進行全面修 改 , 將 原 來 《刑法》規定
之 「偽造 國家 貨幣 罪 」 和 「販 運 偽造 的國家 貨幣 罪 」 ,修 改 為 「偽造貨幣
的
、購買、運
貨幣
罪
輸偽造
罪
售
方 面之
構 設立等各
理、存款、 」 和 「 出 貸 款、集 資 、 票 據、 信 用 證 、保 」 。同時, 另 增設 涉 及 貨幣 管
險 及金融機
十 四個新罪名。 由 於《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》係為 了 因 應 中
國市場經濟發展之需要,因此 無論 在立法形式 或內容 範 圍上 , 皆 與原有之
金融刑法存有 很大之不同。
4. 1997 年至今
1997 年,根據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,全國人大對 1979 年制定之《刑
法》進行全面修訂。修訂後之《刑法》,分別於刑法分則第三章中之第四
節和第五節規範金融刑法。其中第四節為 「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」 ,第五
節為
技 術 上 對原
典修訂不 「 金融詐騙罪 僅 從 內容 」 ,二類犯罪 涉 及的具體罪名 來 之刑法體系進行大 達 五 十餘 種之多。這 幅 度之修 次 法
、原則和立法
改 和完善,而 且 亦對過 去 大 量 存在之單行刑法規範進行整理, 使 其 統 一規
範於修訂後之刑法典。此後,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又分別以單行
刑法 ( 包括 :《關於懲治騙購外匯、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》、
《 反洗錢 法》等 ) 以及刑法修 正案 ( 包括 :刑法修 正案( 一 ) 、 ( 三 ) 、
(五)、(六) 、(七) 等) 之形式,與時 俱進地針對金融刑法中 某些 條文
所 涉 及之具體罪名和刑罰 做 出新修規定,以 切 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發
展之需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