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75 - 中國金融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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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 11  章 金融刑法        965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經濟犯罪進行        區分,金融刑法之立法           內容   亦較為有    限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1995  年至  1997  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5  年,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《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》,此乃中國金融刑法立法               史上   具有  里 程 碑 意義之一部單行刑法,             象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著金融刑法作為相對獨立之刑事法律制度而存在。這部單行刑法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79  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刑法》中關於金融犯罪之有關規定進行全面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改 , 將 原 來 《刑法》規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「偽造   國家   貨幣  罪 」 和 「販   運 偽造   的國家    貨幣  罪 」 ,修   改 為 「偽造貨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購買、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輸偽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 面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構 設立等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、存款、  」  和  「  出 貸 款、集  資 、 票 據、  信 用 證 、保  」  。同時,  另  增設  涉  及  貨幣  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 及金融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四個新罪名。       由 於《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》係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了 因 應 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市場經濟發展之需要,因此               無論   在立法形式      或內容    範 圍上  , 皆 與原有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刑法存有      很大之不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1997  年至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7  年,根據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,全國人大對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79  年制定之《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》進行全面修訂。修訂後之《刑法》,分別於刑法分則第三章中之第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和第五節規範金融刑法。其中第四節為                     「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          」 ,第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 術 上 對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典修訂不  「 金融詐騙罪 僅 從 內容  」 ,二類犯罪  涉 及的具體罪名   來 之刑法體系進行大 達 五 十餘  種之多。這  幅 度之修  次 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原則和立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改 和完善,而      且 亦對過    去 大 量 存在之單行刑法規範進行整理,                 使 其 統 一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範於修訂後之刑法典。此後,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又分別以單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刑法   (  包括  :《關於懲治騙購外匯、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》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 反洗錢    法》等   )   以及刑法修    正案    (  包括  :刑法修   正案(    一 ) 、 (  三 )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、(六)        、(七)    等)   之形式,與時      俱進地針對金融刑法中            某些  條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 涉 及之具體罪名和刑罰           做 出新修規定,以         切 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展之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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