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79 - 中國金融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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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1 章 金融刑法 969
責任者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金融犯罪之主體 包括「自然 人 」 和 「 單
位」。
1. 自然人
自然 人是指 依自然 生理規律出生,具有犯罪意 識 和犯罪 能 力, 依 法 應
對 自己 之犯罪行為 承擔 刑事責任的人。根據《刑法》規定, 自然 人可分為
「 一 般 主體 」 和 「特殊 主體 」 。 「 一 般 主體 」 是指具有法定刑事責任 能
力,亦 即年滿 16 周歲 、精神正 常之 自然 人;「特殊 主體 」則是指 除具有一
求 之 特 定 身 分的
般 主體之要
工作人員、
融機 構工 作人員、國家機關 件 外, 並 具有 某 種犯罪所要 內幕 人員等。 自然 人,例如:金
2. 單位
單位犯罪是指 公 司、 企業 、事 業 單位、機關、 團 體,為 了 其單位之整
體 利 益 , 由 集體 或由 其主要 負 責人決定, 透 過其 直接負 責之主管人員和其
他 直接 責任人員實 施 之法律所 禁止 之 危害 社會行為。據此規定,作為金融
犯罪主體之單位,是指 依 法設立、 應 對 自己 之犯罪行為 承擔 刑事責任的 公
司、 企業 、事 業 單位、機關和 團 體。所稱之單位, 既包括 法人單位,亦 包
非法人單位 ;既包括 具有 特 定金融 營 業 範 圍或 從事 特 定金融 業 務的單
括
3 。
位,亦
包括
一般單位
(二)金融犯罪主觀要件
金融犯罪之主觀要 件 是指金融犯罪主體在實 施 金融犯罪行為時所具有
3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 1999 年頒布之《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
釋》規定,《刑法》規定之「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 」,既包括國有、集體所有的公司、
企業、事業單位,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 、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、私
營等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。而個人為進行違
實施犯罪的,或者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設立後,以 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 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,不以單位犯
罪論處。至於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,違法所得由實 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,依照《刑法》
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