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81 - 中國金融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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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 11  章 金融刑法        971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金融犯罪客體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犯罪     客 體是指法律所保        護 之為金融犯罪行為所            侵 犯的  「 金融管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係  」 和 「貨幣資     金所有關係      」 。金融管理關係和          貨幣資    金所有關係是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法律所保障之社會經濟秩序的基                  本內容   之一。    構 成金融犯罪,必         須 在 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觀上侵   犯了前述兩      個方面之社會關係,          否則犯罪不      能成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一  步 言之,所謂       「 金融管理關係       」 ,是指國家      特 定金融主管部門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對人在金融管理         通 常又可分為  中所形成之  貨幣  權利  義務關係。以金融管理  銀 行管理關係、  內容  之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活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,金融管理關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關係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係、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壞 了 金融管理秩序。  險 管理關係、  至 於所謂  管理關係等。 「貨幣資  金所有關係  故侵  犯 了 金融管理關係,亦  即 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」 ,是指國家、集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人對   自己   合法所有之      貨幣資   金的   占 有、  使 用 收益   和處分關係,是         公私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所有關係之組成部分。              故侵  犯  了 合法之    貨幣資    金所有關係,       即使得    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、集體    或個人之     財產所有    權受   到破壞,此乃法律所          禁止   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金融犯罪客觀要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犯罪之      客  觀要  件  是指  構 成金融犯罪所必需的各種               客 觀事實之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。根據《刑法》規定,金融犯罪之                   客 觀要   件 一 般包括    犯罪行為、犯罪        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段、犯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 金融犯罪行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一  數額等犯罪      情節因   素。          」 ,是指金融犯罪主體以             特 定形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步 言之,所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 施 之 侵 犯金融犯罪      客 體的有意      識活動   。現實中金融犯罪行為之表現形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謂多種多樣,但在理            論上  可 將 這 些 不同種類之犯罪行為            歸納  為 兩 種基   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類型:一是      「 作為  」 , 另 一是   「 不作為    」 。所謂    「 作為   」 ,是指犯罪行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積極  地實   施 刑法所    禁止   之行為,表現為         「 不當為而為       」 。所謂    「  不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 」 ,是指犯罪行為人          消極  地對   待 法律規定之      特 定義務,表現為         「 當為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為  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謂  「 犯罪   手段」    ,是指犯罪行為人為           了 實現犯罪目的,在實           施 犯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為過程中所       採取  的各種    方 法、   策略  和 技 巧 之總和。金融犯罪          由 於具有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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