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6 - 中國金融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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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  哪  一個機關的通       知  有 爭  議,由   爭  議機關協商      解 決或由其上       級 機關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;(5)   銀行人員    違反有關法律規定,           無故拒絕    協助執行、      擅自轉移或解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  凍 結的存款,為當        事  人通  風 報  信、協    助  其 轉  移 、 隱匿  財產者    ,應  依 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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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民  事訴訟   法》的規定        ,承擔    妨害民事訴訟       活動給   予的民    事制裁。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貸款與貸款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貸款是指金融機構          依 法 把 貨幣   資 金按一定的      利率   貸 放 給 客戶   並 約 定 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償還的一種信用活動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貸款法是調整貸款關係的法律規範。貸款法主要規定貸款的主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資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條件   )、種類、     期限  和利息    、貸款發     放的程式、債       權保全與    清償、貸款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制度、借款       合同及其    擔保制度等內容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前,中國調整貸款活動的法律、法規主要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: 《民法通則》、《          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法》、《商業銀行法》、《  年  2  號]) (1996  年  6  月  28 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,  保法》、《貸款通則》  1996  ( 中國人民銀行  8  月  1  日起施  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1996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其中,《商業銀行法》規定了貸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規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;  《貸款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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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閱《中    華人民  共和國民   事訴訟  法》第    103  條:  「有義務  協助調  查、執行的  單位有  下列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之一的,人民法院除        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       外,  並可以  予以罰款:(1)    有關  單位拒絕   或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妨礙  人民法院調    查取證  的;    (2)  銀行、  信用合  作社和其他有  儲蓄  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協助執行通知     書後,  拒不協助查詢     、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;         (3)   有關  單位接到人民法院   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助執行通知    書後,   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        收入  、辦理有關   財產權證    照轉  移手續、轉交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票證、證照或者其他        財產的;   (4)  其他  拒絕協  助執行的。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的  單位,可以對其主要       負責  人或者直接責任     人員予以罰款;對仍不        履行協助義務    的,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予以拘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位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:  「對個人的 ;並可以  向監察機關    或者有關機關提出 1  萬元以下。對  予以紀律處 罰款金額,為人民幣 分的司法建議  。」及第 萬元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罰款金額,為人民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  30  萬元以下。拘留   的期限,為     15  日以下。被拘留   的人,   由人民法院   交公  安機關  看管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拘留   期間,被拘留    人承  認並改  正錯誤  的,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           拘留  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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