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5 - 中國金融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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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 章 銀行法 135
3. 扣劃的 條件和 程式
(1) 人民法院審 查或執行案 件,人民 檢察院、 公安 機關對 查處 的經濟 犯
罪 案 件 作出不 予 起 訴 、 撤銷 案 件 和結案 處 理的決定,在執行時需要銀行協
助 扣 劃 有關機構在銀行的存款的, 必須 出具 縣 或 縣 以上人民法院、人民 檢
察 院、 公安 機關 簽 發的 「 協 助 扣 劃 存款通 知書 」 ,並要 隨 附 人民法院發生
法律 效力 的 判 決 書 、 裁 定 書 、調 解 書 、 支付 令 、制 裁 決定 書副 本或行政機
關的行政 本,或 處罰 公安 決定 機關的 書副 本,或人民 書 、 刑 事 案 件 立案 訴 決定 書 、 撤銷 案 件 決定
檢 察 院的不起
處 理決定
副 本。
書副
表的
司 法人
報告
公 務證。銀行
員 還 應出
劃機構的有關存款 示 本人工作證或執行 ;(2) 銀行 受理扣劃機構存款時,應審 憑 上 述 法律 文書 及證 件 立即 扣
協助扣劃存款
查「
通 知書 」 填寫 的被執行機構的開 戶 銀行 名 稱、 戶 名 和 帳 號 、大 小 寫 金 額 ,
如 發現不 符 ,或 缺 少 應 附 的法律 文書副 本,以及法律 文書副 本有關內容與
「 通 知書 」 內容有不 符 者 ,應 說 明 原 因 , 退 回「 通 知書 」 和所 附 的法律 文
書副 本;(3) 被執行機構銀行 帳戶 上當日 無款或不 足扣劃的,銀行應及時通
知 人民法院、人民 檢 察 院、 公安 機關, 待 機構 帳 上有款時, 儘 快 予 以 扣
劃。
4. 查詢、凍結、扣劃機構存款中 幾種特 殊情況 的處理
助
機關與協
檢察院、
執行的銀行不在同一 (1) 作出 查詢 、凍結、 扣劃的人民法院、人民 直 接 到 協 助 執行的銀行 公安 辦 理 查詢 、 凍
轄 區內
者 ,可以
結、 扣劃機構存款,不 受轄區範圍的 限制;(2) 對於 軍隊 、武警 部隊一類保
密 單 位開設的 「特 種預 算 存款 」 、 「特 種其 他 存款 」 和 連 隊 帳戶 的存款,
原則上不 採取 凍 結或 扣 劃 等 訴訟 保全措施。 但 軍隊 、 武警 部 隊 的其 餘 款 項
可以 凍結或 扣劃; (3) 人民法院、人民 檢察院、 公安 機關需要執行金融機構
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款 項,應通 知被執行的金融機構自動 履行;(4) 2 家以上
的人民法院、人民 檢 察 院、 公安 機關對同一存款 凍 結、 扣 劃 時,銀行應根
據最 先 收取 的協 助 執行通 知書 辦 理 凍 結和 扣 劃 。在協 助 執行時, 如 對具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