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5 - 中國金融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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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 2  章 銀行法       135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 扣劃的  條件和   程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   人民法院審   查或執行案      件,人民     檢察院、    公安   機關對   查處   的經濟   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罪 案 件 作出不    予 起 訴 、 撤銷   案 件 和結案    處 理的決定,在執行時需要銀行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助 扣 劃 有關機構在銀行的存款的,               必須  出具   縣 或 縣 以上人民法院、人民           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察 院、  公安   機關  簽 發的   「 協 助 扣 劃 存款通    知書   」 ,並要    隨 附 人民法院發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  效力  的 判 決 書 、 裁 定 書 、調     解 書 、 支付   令 、制  裁 決定   書副  本或行政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的行政  本,或  處罰  公安 決定  機關的 書副  本,或人民  書 、 刑 事 案 件 立案 訴 決定  書 、 撤銷  案 件 決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 察 院的不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 理決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 本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 法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 務證。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員 還 應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劃機構的有關存款  示 本人工作證或執行  ;(2)   銀行  受理扣劃機構存款時,應審  憑 上 述 法律  文書  及證  件 立即  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協助扣劃存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 知書  」 填寫   的被執行機構的開          戶 銀行  名 稱、   戶 名 和 帳 號 、大   小 寫 金 額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 發現不   符 ,或   缺 少 應 附 的法律     文書副   本,以及法律        文書副   本有關內容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 通 知書  」 內容有不     符 者 ,應   說 明 原 因 , 退 回「    通 知書   」 和所  附 的法律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副  本;(3)   被執行機構銀行        帳戶  上當日    無款或不    足扣劃的,銀行應及時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知 人民法院、人民         檢  察 院、  公安   機關,   待  機構  帳  上有款時,      儘  快 予  以 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 查詢、凍結、扣劃機構存款中               幾種特    殊情況    的處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與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院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的銀行不在同一  (1)   作出  查詢  、凍結、  扣劃的人民法院、人民  直 接 到 協 助 執行的銀行  公安 辦 理 查詢  、 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轄 區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 ,可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、  扣劃機構存款,不         受轄區範圍的       限制;(2)    對於   軍隊  、武警    部隊一類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密 單 位開設的     「特  種預   算 存款  」 、 「特   種其   他 存款  」 和 連 隊 帳戶    的存款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則上不    採取   凍 結或  扣 劃 等 訴訟    保全措施。      但 軍隊  、 武警   部 隊 的其   餘 款 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以  凍結或   扣劃;    (3)   人民法院、人民      檢察院、    公安   機關需要執行金融機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款          項,應通     知被執行的金融機構自動             履行;(4) 2    家以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人民法院、人民         檢 察 院、   公安   機關對同一存款        凍 結、   扣 劃 時,銀行應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最  先 收取   的協  助 執行通    知書  辦 理 凍 結和   扣 劃 。在協     助 執行時,     如 對具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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