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5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P. 115
107
生工程、 基 礎 設施、生 態 環境 建 設 和 災 後 重建 所需資金 直 達收款 人,確保
各 項 財 政 支 出資金及時 安 全 撥 付 到 位 。 優 化 進出 口 產 品 退 稅的國 庫 業務 流
程,提 高 退 稅資金 到 帳 速度。加 快 徵 信體 系 建 設, 繼續推 動 中小企業 和農
村 信用體 系 建 設,進一步規 範 信 貸 市場和 債 券 市場信用 評 級 ,為中小企業
融資 創 造 便 利條 件 。
(八) 加 大 財 稅政策 支援 力 度 , 增強 金融業 促進經濟 發展 能 力
1. 放 寬 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 貸款 和 涉 農 貸款 的 呆 帳核銷條 件 。授 權 金
融機構對 符合 一定 條 件 的中小企業 貸款 和 涉 農 貸款 進行 重 組 和 減
免 。 借款 人發生 財 務 困難 、 無力 及時 償還貸款 本 息 者 ,在確保 重 組
和 減 免 後能 如 期 償還 剩 餘 債 務的 條 件 下 , 允 許金融機構對 債 務進行
展期 或延 期、 減 免 表 外 利 息 後,進一步 減 免 本金 和 表 內 利 息 。
2. 簡 化 稅務 部門 審 核 金融機構 呆 帳核銷手 續 和 程式,加 快 審 核 進度,
提 高 審 核 效 率 , 促 進金融機構及時 化 解 不良 資產, 防 止信 貸收 縮 。
對 農戶 小 額貸款 、 農 業 擔 保 和 保險實施 優 惠 政策, 鼓勵 金融機構加
大對 「 三 農」 的 信 貸支 援 力 度。研 究 金融機構 抵債 資產 處 置 稅 收 政
策。 揮 結 合增值 稅 轉 型 完 善 融資 調動 租賃 銀行 稅 收 政策。 資金以 支 援 經 濟 增 長 。 支
作
用
政資金的
槓桿
貸
3.
,
信
發
財
援
貸款給予
鼓勵
金融機構
構中小企業 地方人 民 政 府建 立中小企業 適 度的風險 貸款 補償 風險 。 補償 基 金,對銀行業金融機 建 立專 門 為中
小企業提供 信 貸服 務的 部門 , 增 加對中小企業的 信 貸 。對 符合 條 件
的企業 引 進先進 技 術 和 產 品 更新 等外 匯 資金需求, 通 過進出 口 銀行
提供 優 惠 利率 進 口 信 貸 方式 給予支 援 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