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1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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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的 貸款 , 限制 對 高 耗 能、 高 排 放行業 和 產能過 剩 行業之 劣 質 企
業的 貸款 。
2. 鼓勵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 控制 前提 下 ,對 基 本面、 信用 紀 錄 良
好 ,有 競 爭 力 、 市場 、訂 單 , 但 暫 時出現經營 或財 務 困難 的企業 給
予 信 貸支 援 。 全 面 清 理銀行 信 貸 政策、法規、 辦 法 和 指 引 ,根據當
前特 殊 時期需要,對《 貸款 通則 》等有關規定 和 要求 做 適 當 調整 。
3. 支 援 中小企業發展。落實對中小企業融資 擔 保、 貼 息 等 扶 持 政策,
鼓勵 地方人 民 政 府通 過資本 注 入、風險 補償 等方式, 增 加對 信用擔
保 公司 的 支 援 。設立包括中 央 、地方 財 政出資 和 企業 聯合 組 建 在內
的多 層次 中小企業 貸款 擔 保 基 金 和 機構,提 高 金融機構中小企業 貸
款 比重 。對 符合 條 件 的中小企業 信用擔 保機構 免 徵 營業稅。
4. 鼓勵 金融機構開展出 口 信 貸 業務。 將 進出 口 銀行的人 民幣 出 口賣 方
信 貸優 惠 利率 適 用 範圍 , 擴 大 到 具 有自主知識產 權 、自主 品牌 和 高
附 加 值 出 口 產 品 。 允 許金融機構開 辦 人 民幣 出 口買 方 信 貸 業務。發
揮 出 口 信用 保險在 移 的 支 援 金融機構開展出 援 力 度。 支 援 口 融資業務中的積極作 創 新 發展針對產業 用 。
信
金融機構
貸支
轉
加大對產業
5.
鼓勵
探
模式,
審
抵押
構 優 先發放人
民幣
貸
力
度,
資金投向
引
導
更
多
農
。
6. 轉 移 的 信 貸 產 品 和 貸款 貸 , 支 援 國內過 索 多種 剩 產能向境外 信 擔 保方式。 轉 移 。 村 金融機 堅 持
加大對
農
援
支
村
金融政策
農 業銀行為 農 服 務方向, 拓 展 農 業發展銀行 支 農 領域 , 擴 大 郵 政 儲
蓄 銀行 涉 農 業務 範圍 ,發 揮 農 村 信用社 為 農民 服 務的主 力 軍作 用 。
縣 域 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新 吸 收 的 存款 ,主要 用 於當地發放 貸款 。 建
立政 府 扶 持 、多方參與、 市場運 作的 農 村 信 貸 擔 保機 制 。在 擴 大 農
村 有 效 擔 保 物 範圍 基 礎 上,積極 探 索 發展 農 村 多種 形 式 擔 保的 信 貸
產 品 。 指 導 農 村 金融機構開展林 權 質押貸款 業務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