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3 -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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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apter 10 美國對銀行資訊技術委外的監理檢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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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 財務資料。 當 委外供應者 組織架 構非屬銀行時,檢查 人 員 至 少
應 該 於報告提供 且 分 析 其 最近 3 年 的財務 簽證 資料。假如 無
法取得財務 簽證 資料,未 經簽證 的財務資料 也 可 被 接受 ( 但應
該清楚 說明是否 經 過 簽證 ) ,並 且另 於 專 頁 提 出 並 註記 係 暫 結
的財務資料。假如可取得的
評等的任何管理資訊,或 諸 話 ,檢查 人 員應 該注 意國 家信 用
穆迪
等評等機構所
出
、
如
史坦普
具有關委外供應者的任何資訊。檢查 人 員應 該 於財務資料 末
頁總 結任何重要的財務說明。假如委外供應者本 身 是受監理
的銀行,檢查 人 員應 該 使用既有的監理分 析 資訊, 例 如, 堪
模 斯 評等 — CAMELS 評等、金融控 股公司 評等 — RFI/C(D)
評等。 當 委外供應者屬非銀行類控 股公司 或其 他 非金融類法
人 的 子 公司 時,檢查 人 員應 該 要求委外供應者提供 合併 報
表 ,並分 析 之。 合併 報 表 應 該被另 以 專 頁 方 式 詳 述且 註記 其
係 合併 報 表 ,並將其 置 於 暫 結的財務資料之後。
額
(5)
存 外資訊。檢查 等特定要求之資訊。 人 員在 此 部分 描 述 所屬監理機關對如工作底稿
放位置
(八)報告分送
檢查報告一 般 會分 送 給 委外供應者、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會員
機關、及接受委外作業與服務的銀行,並依 表 10-2 來 遞 送 報告內容。
每一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會員機關傳
予接受委外作業與服務的銀行,有可能是採主動或一 送 委外供應者的檢查報告 經 要求 才 傳 送 的方
式 。 然 而, 當 委外供應者收到的 綜合 評等屬 4 或 5 時,檢查報告是採主
動傳 送 予銀行的方 式 。 此 外,所有接受委外作業與服務的銀行,或根 據
文件
銀行提供 會 從 其所屬監理機關收到檢查報告 顯示 銀行於檢查結束後方與委外供應者 影 本。 簽 訂委外契約者,
皆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