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3 -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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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apter 10   美國對銀行資訊技術委外的監理檢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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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4)   財務資料。     當  委外供應者       組織架    構非屬銀行時,檢查             人  員  至  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  該  於報告提供       且  分  析  其  最近  3  年  的財務   簽證   資料。假如       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取得財務       簽證   資料,未      經簽證    的財務資料        也  可  被  接受   (  但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清楚     說明是否      經  過  簽證  )  ,並  且另  於  專  頁  提  出  並  註記  係  暫  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財務資料。假如可取得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評等的任何管理資訊,或                 諸  話  ,檢查   人  員應   該注   意國   家信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穆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評等機構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史坦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有關委外供應者的任何資訊。檢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員應   該  於財務資料       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頁總   結任何重要的財務說明。假如委外供應者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身  是受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銀行,檢查         人  員應   該  使用既有的監理分            析  資訊,    例  如,  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模  斯  評等  —  CAMELS      評等、金融控         股公司    評等   —  RFI/C(D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評等。     當  委外供應者屬非銀行類控                股公司     或其   他  非金融類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的  子  公司  時,檢查       人  員應   該  要求委外供應者提供              合併   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 ,並分    析  之。   合併   報  表  應  該被另   以  專  頁  方  式  詳  述且  註記  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係  合併  報  表  ,並將其     置  於  暫  結的財務資料之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5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  外資訊。檢查  等特定要求之資訊。  人  員在  此  部分  描  述  所屬監理機關對如工作底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放位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報告分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查報告一        般  會分  送  給  委外供應者、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會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、及接受委外作業與服務的銀行,並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 10-2  來  遞  送  報告內容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一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會員機關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予接受委外作業與服務的銀行,有可能是採主動或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  委外供應者的檢查報告  經  要求  才  傳  送  的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  。  然  而,  當  委外供應者收到的         綜合   評等屬     4  或  5  時,檢查報告是採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動傳  送  予銀行的方       式  。  此  外,所有接受委外作業與服務的銀行,或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提供 會  從  其所屬監理機關收到檢查報告  顯示  銀行於檢查結束後方與委外供應者  影  本。     簽  訂委外契約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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