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6 -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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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聯邦金融監理機關有監督所有銀行業務與紀錄的權利,不管其
是否委託給委外供應者或是否異地 ( 於海外 ) 執行。美國監理機關係以
持續性監理與風險導向監理為主要方向,來確認銀行與委外供應者間既
存或潛在的不利影響。
委外供應者 美國儲貸監理局 ( 包括海外委外供應者 (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,OTS) ) ,所採行的監理重點是強調銀行應善 本身對任何
盡以下的責任 : (1) 適當地管理風險, (2) 做到充分地審慎查核, (3) 遵
循法令,及 (4) 確定可取得有關委外供應者的重要資訊。在評估委外供
應者安排的管理上,美國儲貸監理局的監理人員將檢視下列事項 : (1) 使
用委外供應者或具新式委外功能之重要新商品的業務計畫,
核的結果, (3) 契約內容,及 (4) 提供予董事會持續性監督委外業務結 (2) 審慎查
果的資訊 (OTS , 2004) 。
美國儲貸監理局的監理焦點在於銀行對委外供應者之審慎查核的結
果、風險評估、及持續性管理計畫。若美國儲貸監理局發現任何風險管
理程序不足,將會對委外供應者展開
施,以強化風險管理或終止委外安排。 檢查,並要求銀行採取必要的措
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所公布的《金融勞務委外》報告曾指出,根
據美國的「銀行服務公司法」 (Bank Service Company Act) ,美國聯邦
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成員機關有權檢查銀行的委外供應者。該法明訂
銀行的技術與勞務委外供應者應接受
理。此外,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,也已經對技術與 該銀行所屬監理機關的檢查與監
勞務委外供應者採取強制的導正措施。若委外供應者為多家銀行處理重
要業務委外的事項,且該等銀行係由 1 家以上監理機關監督者,或委外
供應者所處理工作係來自多處不同地理區域的資料處理中心者,則該委
外供應者將被列入聯合檢查對象。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各監理機
關成員將協調檢查範圍、時機、及檢查人數,並與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
查委員會的所有成員、接受檢查的委 外供應者、及銀行分享檢查報告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