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6 -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
P. 156

138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美國聯邦金融監理機關有監督所有銀行業務與紀錄的權利,不管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否委託給委外供應者或是否異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於海外  )   執行。美國監理機關係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續性監理與風險導向監理為主要方向,來確認銀行與委外供應者間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或潛在的不利影響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外供應者  美國儲貸監理局   (  包括海外委外供應者   (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,OTS)   )  ,所採行的監理重點是強調銀行應善  本身對任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盡以下的責任        : (1)   適當地管理風險,          (2)   做到充分地審慎查核,             (3)   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循法令,及        (4)   確定可取得有關委外供應者的重要資訊。在評估委外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者安排的管理上,美國儲貸監理局的監理人員將檢視下列事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: (1)   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委外供應者或具新式委外功能之重要新商品的業務計畫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的結果,       (3)   契約內容,及        (4)   提供予董事會持續性監督委外業務結          (2)   審慎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果的資訊      (OTS  ,  2004)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美國儲貸監理局的監理焦點在於銀行對委外供應者之審慎查核的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果、風險評估、及持續性管理計畫。若美國儲貸監理局發現任何風險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程序不足,將會對委外供應者展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,以強化風險管理或終止委外安排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查,並要求銀行採取必要的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所公布的《金融勞務委外》報告曾指出,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美國的「銀行服務公司法」                  (Bank Service Company Act)      ,美國聯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成員機關有權檢查銀行的委外供應者。該法明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的技術與勞務委外供應者應接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。此外,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,也已經對技術與         該銀行所屬監理機關的檢查與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勞務委外供應者採取強制的導正措施。若委外供應者為多家銀行處理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業務委外的事項,且該等銀行係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家以上監理機關監督者,或委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應者所處理工作係來自多處不同地理區域的資料處理中心者,則該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供應者將被列入聯合檢查對象。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各監理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成員將協調檢查範圍、時機、及檢查人數,並與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委員會的所有成員、接受檢查的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供應者、及銀行分享檢查報告。
   151   152   153   154   155   156   157   158   159   160   16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