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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 他人為 擔保 或 保證 或 承擔債 務。
對外貸款與投資
中長期貸款 契約 也限制借款廠商的對外貸款或投資。貸款 契約 禁
止廠商對其職員貸款或 向 其他 公司 投資,因為這些行動 會 減少 廠商可
自 行 處 置 的資金,從而 降 低了廠商的 流 動性,且 創造 了 嚴 重的 財 務 風
險 。
發放股利
中長期貸款 契約通 常限制借款廠商 所 發 放 的 股 利,不 得超過 其年
度 淨 利的一 半 ,其 餘 必 須做為 保留 盈餘 。在此方式下, 若 廠商營 運 發
生利 潤 時, 便 會 增加廠商的 淨值 及中長期貸款的安 全保 障 ,同時可用
為 固 定資產的額外投資,或用以增加營 運 資本。
管理者的酬勞
中長期貸款 契約 經常限制借款廠商 首 長的 薪津 ,不能高 逾稅 後分
紅 前 利 潤 的 某 一 百 分比。此 種 限制乃在 使 家 族 公司 不 得 以 紅 利大 幅 地
提高主管的 薪津 ,以 確保 廠商的 財 務 基礎 , 避 免 收益的 過份 濫 用。
長期租賃
建 築物 與辦 公 場 所 的 租 金 係 固 定費用, 會 固 定地 汲 取廠商的資
金,因此貸款 契約 經常禁止 3 年期以上的 租賃 。因為借款廠商應能 相
2
當精確
發生
誤
浮濫
空
間需要及
支付
會
契約 , 地 預 計 其 未 來 計 、 3 年 實際 的 空 間需要,因此限定 租 金的 風險 。 3 年的 租 金
便
不
合併
借款廠商與其他 公司 的合 併 不一定對廠商有利,其利 弊 乃 決 定於
許多 不同的因 素 ,例如 財 務 結 構 、管理能力、二 公司 的業務 互 補作 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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