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1 - 銀行授信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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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  額  原  條件、減額或        變  更條件者,為        節省     (  常務  )   董事會的時     間  ,  則

               可  合併   成一案提報        (  常務  )   董事會。在提會前,總行              就這   些案件應與
               營業單位      完  全  溝  通,不能提會       確  定  後  又  更  改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至於   催  收案件一般均         須  以  討論  事  項   (  而不能以報     告  事  項  或  追  認  事
               項  )   提報   (  常務  )   董事會。其內       容  繁  多,包括      和  解  、  舒困  、  轉列   呆
               帳、   放  棄  追  索  債  權等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函覆分行授信條件


                    總行經各個授權層級、授信審議委員會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常務  )   董事會等核定的
               授信案件,總行均應以正                式  的  函  文  及  附  件,  告  知  營業單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12  章 授信案件的簽報與審核           2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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