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1 - 銀行授信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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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 額 原 條件、減額或 變 更條件者,為 節省 ( 常務 ) 董事會的時 間 , 則
可 合併 成一案提報 ( 常務 ) 董事會。在提會前,總行 就這 些案件應與
營業單位 完 全 溝 通,不能提會 確 定 後 又 更 改 。
至於 催 收案件一般均 須 以 討論 事 項 ( 而不能以報 告 事 項 或 追 認 事
項 ) 提報 ( 常務 ) 董事會。其內 容 繁 多,包括 和 解 、 舒困 、 轉列 呆
帳、 放 棄 追 索 債 權等。
函覆分行授信條件
總行經各個授權層級、授信審議委員會、 ( 常務 ) 董事會等核定的
授信案件,總行均應以正 式 的 函 文 及 附 件, 告 知 營業單位。
第 12 章 授信案件的簽報與審核 2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