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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投科技
問: 創投業 剛 起 步 時,面 臨 哪 些相關的法 律 問 題 ?
答: 國外的創投業是 採 用 合 夥 人 制 度 (partnership) ;有 關的法 律 分 成
兩 種 ,一 種 是 無 限 責 任 (general partnership) ,一 種 是 有 限 責 任
(limited partnership) 。國內的公 司 法 架 構中,沒 有類 似 的 合 夥 人 制
度; 而 民 法 裡 的 合 夥 人 制 度 ,完 全 是 無 限 責 任。
如 果 台灣要 提 倡 創投業,而所 有 的投資 人 都 要 負 無 限 責 任, 那 就
沒 人會 願 意投資。當時一 方 面要 屈 就於 我們 法 令 架 構 上 的限制, 另 一
方 面 還 要創 造新 的 機 制。 最 後,就 把 相當於美國一 般合 夥 人 (general
的 無 限 責 任 部 分, 設 計 成 「 管 理 公 司 」的 模 式 , 讓 專業 人才
partner)
面經
。
營
在
裡
監督
有點
是分
理
離
的意
管
的公
,多
政
行
法
或
讓
資金公
司
,
的
程
序
某
家公
投資
為 應該 至 於資金 司 部 分, 少 則另 外 設 立 「資金公 味 。當 律 司 」,作為 公 司 就專業的 區隔 。資金公 判斷 來接受 ,認 司
還有
時,
司
他 們 的 建議把錢 投 進 去。
當時的想法是 把 經 營管 理 跟 資金分開, 但 是一 起 運 作。 那 時 還 沒
有信 託 法,所 謂 分開的意 思 ,就是作一些 切割 、制 衡 ; 將 合 約 變 成信
託 的 合 約 ,資金 放 在 保管 銀行 裡 面。這些 都 是基本 上 的法 律 架 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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