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0 - 台灣.金融.大家談
P. 230

創投科技





                  問:   創投業    剛  起 步 時,面    臨 哪 些相關的法      律  問 題  ?


                  答:   國外的創投業是         採  用  合 夥  人  制 度   (partnership)  ;有  關的法  律  分  成

                  兩  種  ,一   種  是  無  限  責  任   (general partnership)  ,一  種  是  有  限  責  任

                  (limited partnership)  。國內的公    司  法  架  構中,沒     有類   似  的  合  夥  人  制

                  度;   而 民  法 裡  的 合 夥  人 制  度 ,完  全 是  無 限  責  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 果  台灣要   提 倡  創投業,而所        有  的投資   人  都 要  負 無  限 責  任,  那  就

                  沒  人會  願 意投資。當時一         方  面要  屈  就於  我們   法  令 架  構 上  的限制,    另 一

                  方  面 還  要創  造新  的  機  制。  最  後,就   把  相當於美國一       般合   夥  人  (general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  無  限  責 任  部  分,  設  計 成  「  管 理  公  司 」的  模 式  ,  讓 專業  人才
                  partner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
                  在
                    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監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點
                  是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金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資
                  為  應該  至  於資金  司  部  分,  少  則另  外  設  立  「資金公 味  。當 律  司  」,作為 公  司  就專業的 區隔  。資金公 判斷 來接受  ,認  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還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
                  他 們  的 建議把錢     投 進  去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時的想法是       把  經 營管   理  跟 資金分開,      但  是一  起 運  作。  那  時 還  沒
                  有信   託  法,所   謂  分開的意    思  ,就是作一些        切割  、制   衡 ;  將 合  約 變  成信
                  託 的  合 約  ,資金   放 在  保管  銀行   裡  面。這些    都 是基本    上  的法  律  架 構。

            220
   225   226   227   228   229   230   231   232   233   234   2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