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0 - 台灣.金融.大家談
P. 130

問:   Blurring (  模 糊 化  )   的關係,如  何  影響  法 律  ?


                  答:   很 多不同的金融        機  構 或單  位,   例 如銀行、     保  險 公  司 、  證 券商  等 ,

                  它  們  推  出的  商  品  愈  來  愈  相 似  。  我有  次  演  講  時,  提  過所  謂  的「  氣  候  保

                  單  」 ;  國外的   保  險 公  司 、  證 券商  或 銀行  都  有 在  做 ,  其實它   們  的 商  品 是

                  一樣的,只是在不同的行業               裡  ,  用 不同的名    稱  而已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台灣,     我們  的  信 託  業法  有 所  謂  的 集合  性投資。     最  近 才  剛  要通過

                  的投   信  投 顧  法,也  有  集合  性投資的行為,          稱 為  信 託  投資基金。這兩個

                  名  詞 是不一樣的,       但從   實  質 內  涵  上 ,  很難  講 它  們 兩個是不同的      商  品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難  怪 我們  的  信 託  業 和  證 券  投資業,相     互 之  間 有點  心結   ;  實際  上 它  們  兩

                  個 幾  乎 是一樣的     東西   ,只是   貼  了不同的     標籤  ,而   且 適  用 不同的法     律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你 想想看,這就        像 是  籃 球  員 和足球   員,一    起 比  賽羽  毛  球  。  籃 球  員

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要  ?  籃  球 規則  來  打 羽  毛 球  , 足球  員要  用足球   規則  。  打 到  最 後  會 怎  麼  樣

                  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法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一個法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
                  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生,因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通過一個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初
                  們有 ,在英國就不 剛  才  講  我們  題  ,  但  在  今  年年 它  們  已經  投  顧  事業法,中間所  案  , 韓  國以前 兩個業務 在的問 跟  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樣的問
                  combine  在一  起 。  我 相  信 法  規整合   絕 對是  必  要的。
                  問:   面對   市 場  的 模 糊  化 ,業務   上  應該  如 何 因  應 ?
                  答:   我 在  證 交所的時候,        提  出一個   觀 念  ,就是希望能       把 資本   市 場  做 個
                  radical  的融  合 和  整合  , 但  是 整  個 市 場  都 還  不 敢  接受。  其實  已經  有  個  很






            120
   125   126   127   128   129   130   131   132   133   134   1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