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9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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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7 章 公司治理
益
使投
注意 ,行 義 務。 票 權 ,或於 擔任董 事、監 察 人時 能 踐 行 忠 實 與
3. 不得不當 干 預 銀行 決策 或 妨礙 經 營 活 動 。
4. 不得 以 不 公 平 競爭 之方 式 限 制或 妨礙 銀行經 營 。
第四章強化 董 事會 職 能, 共 二十三條,其中有 五 條 均涉 及 獨立
董 事 特 別值得 注意。
第三十一條有關 獨立董 事之 推 薦 及 資 格 條件:銀行業 得 視其經
營規 模 及業務 需 要, 設 置 適當獨立董 事 席 次 ,由 股東推 薦 符 合證券
主 管機關 規 定 資 格 之自 然人 ,由 股東 會 選 舉 產生。 惟 上 市 上櫃 銀行
應依 證券 主 管機關、證券 交易 所及 櫃 檯買賣 中心有關 獨立董 事之 規
定 辦 理。
第三十三條 規 定, 應明 定 獨立董 事之 職 責範疇 並 得 酌 訂 與一般
董 事 不同 之合理 薪 酬 。
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與 獨立董 事也有關:銀行業 設 有 獨立董 事
者 , 審 計委員會 宜 有一 名 以 上獨立董 事 參 與,並由 獨立董 事 擔任 召
集 人 。
第四十條第二項也與 獨立董 事有關:銀行業 設 有 獨立董 事 者 ,
其 獨立董 事 對 議 題資 料 充 分性 之要求, 宜予 尊 重。 上 市 上櫃 銀行 應
依上 市 上櫃 公司治理 實 務 守 則第三十三條之 規 定 辦 理。 按 該 第三十
三條與 獨立董 事 職 權 有關之 規 定有兩項: (1) 如董 事二 人 以 上 認 為
議 題資 料 不 充 足 ,並經 獨立董 事一 名 以 上同 意 時 , 得 向 董 事會 提 出
申 請,要求延期 審 議 該 項議案 者 , 董 事會 應 予採納; (2) 董 事會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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