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9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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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 7  章  公司治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意  ,行 義  務。    票  權  ,或於  擔任董  事、監  察  人時  能  踐  行  忠  實  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 不得不當   干  預  銀行  決策  或  妨礙  經 營 活 動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 不得  以  不  公  平  競爭  之方  式  限  制或  妨礙  銀行經  營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強化      董 事會   職  能,  共 二十三條,其中有         五  條  均涉  及 獨立
                    董 事  特  別值得   注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有關        獨立董    事之  推  薦  及  資  格  條件:銀行業    得  視其經
                    營規   模  及業務   需 要,  設  置  適當獨立董     事  席  次 ,由  股東推   薦  符 合證券
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管機關   規  定 資 格  之自  然人  ,由  股東   會  選  舉 產生。  惟  上  市  上櫃  銀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應依   證券  主  管機關、證券       交易  所及   櫃  檯買賣   中心有關     獨立董   事之   規
                    定 辦  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      規 定,   應明  定  獨立董   事之  職  責範疇   並  得  酌  訂  與一般

                    董 事  不同  之合理    薪  酬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與            獨立董    事也有關:銀行業          設  有  獨立董   事
                    者  ,  審  計委員會   宜  有一  名  以 上獨立董    事  參  與,並由   獨立董    事 擔任   召

                    集 人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條第二項也與           獨立董   事有關:銀行業         設 有  獨立董   事 者  ,
                    其  獨立董   事  對 議 題資  料  充  分性  之要求,    宜予   尊 重。  上  市  上櫃  銀行  應

                    依上   市  上櫃  公司治理    實  務  守 則第三十三條之        規 定  辦  理。  按  該 第三十
                    三條與    獨立董    事 職  權  有關之  規  定有兩項:      (1)   如董  事二  人  以  上  認  為
                    議  題資  料  不  充 足 ,並經   獨立董   事一   名  以  上同  意 時  ,  得  向  董  事會  提  出

                    申  請,要求延期       審  議  該  項議案  者 ,  董  事會  應  予採納;   (2)   董  事會討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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