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5 - 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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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 銀行壟斷下的基金銷售通路結構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0 年 11 月初,中國證監會為鼓勵基金銷售通路的多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與專業化,正式出臺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(修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稿)》,根據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(修訂稿)》,基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機構的組織形式被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,出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放寬至具有基金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,註冊資金要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從 2,000 萬元人民幣降低至 500 萬元人民幣,而具有基金從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 30 人放寬至 10 人。在此之前,只有註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本達到 2,000 萬元機構出資人才可以介入基金銷售領域,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冊資金等准入條件過高和缺少盈利模式是專業銷售機構發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緩慢的主要原因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2 年 2 月 22 日,第一批四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獲批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這些機構陸續開展基金銷售業務,2013 年 2 月份是基金第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銷售開閘以來單月獲批機構最多的月份,這個月中國證監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批准 6 家機構,包括 1 家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 5 家獨立基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機構,至 2013 年 4 月底,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已經多達 2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,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有 6 家,它們都可以從事基金銷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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