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3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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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為付款人談票據



           所存在之資金關係而定。但付款人一經承兌,即成為匯票主債務
           人,負有付款之絕對義務,如不予付款,任何執票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包括發票

           人 ) ,均得對之行使追索權。
                本票之付款人為發票人自己,付款人對於票款負有付款之絕
           對義務。目前實務上,發票人有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者,

           執票人於提示付款時,應向擔當付款人提示請其代為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票
           124  準用票   69  第二項  ) ,惟付款之責任,仍屬於發票人自己。
                支票之付款人,對於支票是否付款,以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有
           無足夠資金而定。所謂資金,指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(  支票存款  )   及付款人允許

           墊借之金額       (  如透支金額    )   而言。
                無論匯票、本票或支票,如票據本身有瑕疵,例如欠缺絕對
           必要記載事項        (  發票人之簽名等      ) ,則因票據無效,付款人自不得

           付款。至於付款人若對背書不連續之票據而付款者,則應自負其
           責。
                ( 票
                對偽造或經變造之票據,付款人應不予付款。惟實務上,票 71  第一項  ) 。

           據雖係偽造或經變造,但非肉眼所能辨識,付款人未能分辨其係
           偽造或經變造而為付款時,如非惡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,可以為
           免責之主張,惟訴訟時是否為法院採用,需視個案而定。

           ※ 為免影響票據影像作業,請各交換單位加強宣導存戶,託收票
             據上不得留存易擦拭之筆跡,以避免發生紛爭。因客戶在簽發
             票據時,若抬頭、背書以鉛筆註明,經影像處理後無法辨識該
             票據是否有真正之抬頭、背書,增加作業困擾且易發生紛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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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請託收行櫃檯收票時,應注意審視,不宜保留以鉛筆等易擦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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