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3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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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為付款人談票據
所存在之資金關係而定。但付款人一經承兌,即成為匯票主債務
人,負有付款之絕對義務,如不予付款,任何執票人 ( 包括發票
人 ) ,均得對之行使追索權。
本票之付款人為發票人自己,付款人對於票款負有付款之絕
對義務。目前實務上,發票人有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者,
執票人於提示付款時,應向擔當付款人提示請其代為付款 ( 票
124 準用票 69 第二項 ) ,惟付款之責任,仍屬於發票人自己。
支票之付款人,對於支票是否付款,以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有
無足夠資金而定。所謂資金,指存款 ( 支票存款 ) 及付款人允許
墊借之金額 ( 如透支金額 ) 而言。
無論匯票、本票或支票,如票據本身有瑕疵,例如欠缺絕對
必要記載事項 ( 發票人之簽名等 ) ,則因票據無效,付款人自不得
付款。至於付款人若對背書不連續之票據而付款者,則應自負其
責。
( 票
對偽造或經變造之票據,付款人應不予付款。惟實務上,票 71 第一項 ) 。
據雖係偽造或經變造,但非肉眼所能辨識,付款人未能分辨其係
偽造或經變造而為付款時,如非惡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,可以為
免責之主張,惟訴訟時是否為法院採用,需視個案而定。
※ 為免影響票據影像作業,請各交換單位加強宣導存戶,託收票
據上不得留存易擦拭之筆跡,以避免發生紛爭。因客戶在簽發
票據時,若抬頭、背書以鉛筆註明,經影像處理後無法辨識該
票據是否有真正之抬頭、背書,增加作業困擾且易發生紛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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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託收行櫃檯收票時,應注意審視,不宜保留以鉛筆等易擦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