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2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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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壹篇 認識票據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匯票之付款人並無資格之限制,本票之付款人限為發票人自
             己,亦無資格之限制。支票之付款人僅限於金融業者,所謂金融

             業者,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、信用合作
             社、農會及漁會。
                  付款人同意接受發票人之委託辦理付款,必因其與發票人間
             存有一定之資金關係。例如支票付款人,必須先接受發票人之申

             請,開立支票存款戶,與存戶訂立支票存款往來契約,始對存戶
             簽發之支票予以付款。
                  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係消費寄託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混合契約。

             付款人與存戶間既存有委任關係,則存戶死亡、破產或因喪失行
             為能力受宣告禁治產時,委任關係消滅,付款金融業者對存戶所
             簽發之支票,自不得再予付款。公司或法人之負責人死亡、破產

             或喪失行為能力,與公司法人之人格存續無關,原委任關係不受
             影響,付款金融業者自可付款                (  ※ 73)  。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匯票之付款人對於匯票,得予承兌,亦得不予承兌;得予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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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款,亦得不予付款。其承兌或付款與否,悉以付款人與發票人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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