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8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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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壹篇 認識票據
二、前項 新填寫 之退票理 由單 , 除 第二 聯 ( 紅單 ) 與 遺 失 證明文
件送 交提 出 行退 還 執票人 外 ,其 餘 第一、 三聯 ,應 另填寫
「 領 用退票理 由單 因故作 廢報備便箋 」, 送 交本所。
三 、所 遺 失之票據, 宜由 付款行 協調 執票人辦理 掛 失 止 付 手 續及
向法院申請公示
四 、如係存款不足退票,發票人得向付款行辦理「提存 催 告。 備 付」或
以「 贖回方式 」 清 償票款 後 ,向執票人 取回 銀行 出具 之「 遺
失票據 證明文件 」 送 交付款行, 該 付款行應 專 案函請票據交
換所准予 註 記 該次 退票 紀錄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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