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8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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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壹篇 認識票據



             二、前項     新填寫    之退票理     由單  , 除  第二  聯  (  紅單  )   與  遺  失  證明文
                  件送   交提  出  行退  還  執票人   外  ,其  餘  第一、   三聯  ,應   另填寫

                  「 領 用退票理     由單  因故作    廢報備便箋     」,   送  交本所。
             三  、所  遺 失之票據,      宜由   付款行   協調  執票人辦理      掛  失 止 付  手  續及
                  向法院申請公示

             四  、如係存款不足退票,發票人得向付款行辦理「提存  催  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備  付」或
                  以「  贖回方式     」  清  償票款  後 ,向執票人      取回  銀行   出具  之「   遺
                  失票據    證明文件    」  送 交付款行,      該  付款行應   專  案函請票據交
                  換所准予     註 記 該次  退票   紀錄  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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