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1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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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票據喪失時之補救
手 續如下 :
1. 通知止 付人可向付款金融業者 洽取 「票據 掛 失 止 付 通知
書」及「 遺 失票據申 報 書」, 填妥 並簽名或 蓋章後 ,交與
付款金融業者。
付款金融業者
2.
其前往法院辦理公示
俾
將通
還通知止 付人, 收 受 後 , 將 「票據 掛 失 止 付 通知 手 書」 副 本發
告
續,並
催
知 書影本 送達 當 地 票據交換所。付款金融業者同時 將 票款
由 支票存款戶 轉入 「其 他 應付款」 科 目「票據 掛 失 止 付 備
付款」 子 目 備 付 ( ※ 85) 。
3. 通知止 付人, 填寫 書 狀 一 式三份 ,其中一 份留 存,一 份 向
付款 地 之 地方 法院 聲 請公示 催 告,一 份 連同法院核發之 收
狀證明 ( 稱 為 已聲 請公示 催 告之 證明 ) ,必須在 通知止 付 後
五日內 交與付款金融業者,否則 止 付 通知 失其效力 ( ※
。
85)
又 喪失票據,如票款並無 被冒領 之 虞 ( 例如票據係 毀 損而
逕
行
非
聲
被盜
惟如係以金融業者為付款人之票據, ) ,票據權 利 人得不 通知止 付, 擬 依 除 請公示 判決 催 告。
權
書向銀
行請 求 支付票款時,仍須向金融業者 補 辦 掛 失 手 續。
4. 法院准許其 聲 請者,應為准許公示 催 告之 裁 定,並 送達聲
請人 ( 即 通知止 付人,以下同 ) , 聲 請人應 儘速將該裁 定 刊
登 當 地報紙 , 催 告執票人申 報 權 利 。
對 已到期 之票據, 聲 請人得提 供確 實擔保,並 檢附 法院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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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公示 催 告之 裁 定 正 本及 該裁 定 登報證明 ,請 求 票據金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