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6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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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壹篇 認識票據
五 、 遺 失 國庫 支票時之處理 ( 限以財政部 國庫署 為發票人,或 由
財政部 各地區 支付處代 表國庫署 簽發之 國庫 支票 )
( 一 ) 請依據「 國庫 支票 管 理辦法」第 23 、 24 、 25 條規 定辦理。
第 23 條
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發票
填具 票據 掛 失 止 付 通知 書及 日期 遺 未 逾 一 年 之 國庫 支票者,應 國庫 經辦
書,向
失票據申
報
行辦理 掛 失 止 付。 國庫 經辦行應 查明 支票 尚 未兌付 後 始得
受理,辦 妥後 應 備文檢附 票據 掛 失 止 付 通知 書影 本送 原簽
發之 地區 支付處 備查 。
逾 發票 日期 一 年 者,受款人或執票人應向原簽發之 地區 支
付處,依下列 規 定申請 掛 失 止 付 :
一、 填具國庫 支票 掛 失 止 付申請書, 覓具 經 認 可之保 證 人
簽 章 。
營
掛
機構
二、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
事業
止 付時,得免 具 保 證 府機 關或公 掛 失 止 付申請書 申請 註明 失
,但應在
紛 由 本 機 關自行負責處理」字 樣 , 加蓋 機 關
糾
「如有
印 信,必要時並得 由 其上 級 主 管 機 關 備 函 證明 之。
受款人喪失之 國庫 支票,其票 面註銷 「禁 止 背書 轉讓 」 標
識者,申請 掛 失 止 付時,應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 催 告 程
序。
第 24 條
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 國庫 支票, 已 依 規 定辦 妥掛 失 止 付 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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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,並經 查明確 實未兌付者,得 填具補 發 國庫 支票申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