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6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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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壹篇 認識票據



             五  、 遺 失 國庫   支票時之處理        (  限以財政部    國庫署   為發票人,或        由
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   各地區    支付處代    表國庫署     簽發之   國庫   支票  )

              ( 一 )   請依據「  國庫   支票  管 理辦法」第      23  、 24  、  25  條規  定辦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23   條
                   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發票

                    填具  票據   掛 失 止 付 通知   書及  日期 遺  未  逾  一  年  之  國庫  支票者,應 國庫  經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,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失票據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
                    行辦理   掛  失 止 付。  國庫   經辦行應     查明  支票  尚  未兌付   後  始得
                    受理,辦     妥後  應  備文檢附    票據  掛  失  止  付 通知  書影  本送  原簽
                    發之  地區  支付處    備查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逾 發票  日期   一 年 者,受款人或執票人應向原簽發之                  地區   支
                    付處,依下列       規  定申請  掛  失 止 付 :
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  填具國庫     支票  掛  失 止 付申請書,      覓具  經  認  可之保  證  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 章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構
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止  付時,得免      具  保  證 府機  關或公  掛  失  止  付申請書  申請  註明  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但應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紛  由  本 機  關自行負責處理」字         樣  ,  加蓋  機  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如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印 信,必要時並得        由  其上  級 主 管  機 關 備 函  證明  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受款人喪失之       國庫   支票,其票     面註銷    「禁  止  背書  轉讓  」  標
                    識者,申請      掛  失  止 付時,應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                催  告  程
                    序。
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 24   條
                   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           國庫  支票,    已 依 規 定辦   妥掛  失  止  付  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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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續,並經     查明確    實未兌付者,得         填具補    發  國庫  支票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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