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4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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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壹篇 認識票據
(3) 發票人喪失 完全空白 支票,銀行可受理發票人申請 掛
失,亦准 由 發票人 填具 申請書並簽 蓋 原 留印鑑 辦理 註銷
手 續,免 另 行 登報說明 ( 銀行公會 84.6.10 全 一字第
0898 號函 ) 。
2.
除
(1) 未 到期 付款銀行對其 之票據 止 付 通知 先予 登 記, 俟到期 時 將止 付之
金額再行 轉入 「其 他 應付款」 帳外 ,其 餘手 續與 到期 之
票據相同。
(2) 付款行 庫 受理票據權 利 人 到期日 前票據 掛 失 止 付,若於
到期日 發票人 帳 戶無存款 餘 額,應依據「票據 掛 失 止 付
處理 規 範」第 8 條暨 「票據 掛 失 止 付資 訊 處理須 知 」第
4 條規 定,於當 日 退票交換時間前 填具 「票據 掛 失 止 付
失效 通知 書」 送達 票據交換所 ( 台 灣 票據交換所 92.8.20
字第
* 台票 總 參考 0920004382 台 灣 票據交換所 號函 ) 。 98.6.8 台票 總 字第
請再
09800037151
行
施
條
細
則」第
說明: 依「票據法 號函 總 所 各 交換 單位 5 。 第 三 項及「票據 掛
失 止 付處理 規 範」第 10 條規 定,票據權 利 人 就到期日
前之票據為 止 付 通知 時,付款金融業者應先予 登 記 ( 但
票據權 利 人仍應於 止 付 通知後五日內 提 出已 為 聲 請公示
催 告之 證明 ) , 俟到期日後 ,若發票人 帳 戶無存款 餘 額
者,付款金融業者應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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