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4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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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壹篇 認識票據



                    (3)  發票人喪失    完全空白     支票,銀行可受理發票人申請                 掛
                      失,亦准     由 發票人    填具  申請書並簽      蓋  原  留印鑑  辦理  註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手  續,免   另  行  登報說明     (  銀行公會     84.6.10  全  一字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0898  號函  ) 。
                 2.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
                    (1) 未  到期  付款銀行對其 之票據     止 付 通知  先予  登 記,  俟到期  時  將止  付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再行     轉入  「其   他 應付款」     帳外  ,其  餘手   續與  到期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據相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(2)  付款行  庫  受理票據權    利 人 到期日    前票據   掛  失  止  付,若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到期日    發票人   帳 戶無存款     餘 額,應依據「票據          掛  失  止  付
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理  規  範」第    8  條暨  「票據   掛 失 止 付資   訊 處理須   知 」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條規  定,於當    日  退票交換時間前        填具  「票據    掛  失  止  付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失效  通知   書」  送達  票據交換所       (  台 灣 票據交換所     92.8.2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字第
                    *  台票  總 參考  0920004382 台  灣  票據交換所  號函  ) 。     98.6.8  台票  總  字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0980003715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」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:   依「票據法  號函  總  所  各  交換  單位  5 。     第 三 項及「票據  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失  止  付處理  規 範」第    10  條規  定,票據權      利 人 就到期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之票據為      止  付 通知  時,付款金融業者應先予            登  記  (  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據權   利 人仍應於     止  付  通知後五日內     提  出已  為 聲 請公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催  告之  證明  )  ,  俟到期日後   ,若發票人      帳  戶無存款    餘  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付款金融業者應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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