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8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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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錄
公司及具有法人人格之其他團體之負責人,未留有開立支票存
款戶之發票人印鑑者,應由負責人代表法人填具授權書,授權
人對被授權人之行為應負其法律上責任。
五、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公營事業申請開戶,應憑正式公文辦理,惟
除政府機關外,其餘程序均與公司、行號申請開戶時相同,即
分公司應以本公司之名義申請開戶、票信查詢、負責人親自簽
名及實地查證等事項對於學校、公營事業均完全適用。
六、銀行核准開戶之支票存款戶,均得委託該銀行為其所發本票之
擔當付款人,就其支票存款戶內逕行代為付款。
七、銀行對於支票存款戶得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中約定客戶同意
將其開戶日期、法人之資本額與營業額、退票及清償註記、撤
銷付款委託紀錄、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
據信用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。
八、
各 銀行對
票 情形 ,應 新 開支票存款戶之開戶程序及 門 或專 人作不定期內部 領 用 空白 支票、 空白 本
指定部
檢 查。
九 、銀行得應存款戶之
要求
址 ,或其
利 事業統一
編 號及住
之 姓 名、 電話 號 碼 、身分證或營 ,於 空白 支票、 空白 本票上 加 印存款戶
指 定之 樣式。
十 、各 銀行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中應列入 靜止 戶具體處理 條 款。
十 一、受款人以委任 取 款之 目的而 為 背 書者,應於支票 背 面記載
「票面 金 額委託 ○○○取 款」,並由受款人及受任人 共 同簽
章以完成委任 手續 ,受任人持向銀行 要求 代 收 時,應提 示 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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款人身分證明文件,經提 示 銀行核對無 誤 並簽章證明「存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