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8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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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錄



                  公司及具有法人人格之其他團體之負責人,未留有開立支票存
                  款戶之發票人印鑑者,應由負責人代表法人填具授權書,授權

                  人對被授權人之行為應負其法律上責任。
             五、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公營事業申請開戶,應憑正式公文辦理,惟
                  除政府機關外,其餘程序均與公司、行號申請開戶時相同,即

                  分公司應以本公司之名義申請開戶、票信查詢、負責人親自簽
                  名及實地查證等事項對於學校、公營事業均完全適用。
             六、銀行核准開戶之支票存款戶,均得委託該銀行為其所發本票之
                  擔當付款人,就其支票存款戶內逕行代為付款。

             七、銀行對於支票存款戶得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中約定客戶同意
                  將其開戶日期、法人之資本額與營業額、退票及清償註記、撤
                  銷付款委託紀錄、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

                  據信用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。
             八、
                  各 銀行對
                  票 情形  ,應  新 開支票存款戶之開戶程序及  門 或專 人作不定期內部  領 用 空白    支票、  空白  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定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 查。
             九 、銀行得應存款戶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址 ,或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 事業統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號及住
                  之 姓 名、  電話  號 碼 、身分證或營  ,於  空白  支票、  空白  本票上  加 印存款戶
                  指 定之  樣式。
             十 、各 銀行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中應列入                   靜止   戶具體處理     條 款。
             十  一、受款人以委任         取  款之  目的而   為  背  書者,應於支票       背 面記載
                    「票面   金 額委託    ○○○取    款」,並由受款人及受任人             共 同簽
                    章以完成委任       手續  ,受任人持向銀行         要求  代 收 時,應提     示 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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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款人身分證明文件,經提            示 銀行核對無      誤 並簽章證明「存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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