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7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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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
被拒絕往來未經解除者,不得申請開戶。
前項之審核,受理開戶之銀行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,或由申請
人依「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」申請本人票信資料以供審
核。
四、銀行對於申請開戶之公司、行號及其他團體,應切實審核左列
證件:
(一)公司組織者,應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( 如主管機關核
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,公司設立 / 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
記證明書等 ) ,至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系統查詢公司登
記及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稅籍登記,並列印查詢
結果備查。
(二)分公司申請開戶,應提出本公司授權分公司開戶之證明
書。
(三)行號應持商業登記文件
准函等 ) ,至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系統查詢商業登記及 ( 如主管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
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稅籍登記,並列印查詢結果
備查。
(四)其他團體,應持有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或備案
之文件。
申請開戶,應由證照或文件記載之負責人親自辦理或由受理開
戶銀行派員查實,並應對開戶申請人及其負責人準用第三點規
定查核之,但其負責人為外國人者,不須在臺設有住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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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、行號之開戶,應予實地查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