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6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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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錄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             93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8  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.1.6  全一字第  0029  之  1  號函修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 年  4  月  30  日第  9  屆第  15 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 年  12  月  24  日第  9  屆第  22 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

             一、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以下簡稱本會     )   為便
                  於會員銀行      (  以下簡稱銀行     )   對支票存款戶之處理,特訂定本
                  規範。

             二、自然人、公司、行號、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公營事業及其他團體
                  均得向銀行申請開戶。
                  分公司應以本公司之名義申請開戶,但得將分公司名稱併列於

                  戶名內。
                 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,應以其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,但
                  行號或團體名稱可併列於戶名內。
             三、銀行對於申請開戶之自然人,應核對確為本人,並由開戶人依

                  約定當面親自簽名或蓋章或簽名及蓋章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
                  暨印鑑卡上,並留存身分證影本,外國人開戶應在臺設有住
                  所,並須留存護照及居留證影本。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
     278          力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申請開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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