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6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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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錄
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93 年 12 月 23 日
第 8 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94.1.6 全一字第 0029 之 1 號函修正
98 年 4 月 30 日第 9 屆第 15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98 年 12 月 24 日第 9 屆第 22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一、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( 以下簡稱本會 ) 為便
於會員銀行 ( 以下簡稱銀行 ) 對支票存款戶之處理,特訂定本
規範。
二、自然人、公司、行號、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公營事業及其他團體
均得向銀行申請開戶。
分公司應以本公司之名義申請開戶,但得將分公司名稱併列於
戶名內。
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,應以其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,但
行號或團體名稱可併列於戶名內。
三、銀行對於申請開戶之自然人,應核對確為本人,並由開戶人依
約定當面親自簽名或蓋章或簽名及蓋章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
暨印鑑卡上,並留存身分證影本,外國人開戶應在臺設有住
所,並須留存護照及居留證影本。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
278 力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申請開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