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5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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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本票及支票
人。
若「 禁 止 背書轉讓」 係 由背書人記載,依票據法第 30 條第
三 項 規定, 被 背書人 ( 由背書人受 領 票據之人 ) 仍 得依背書 再 為
轉讓, 惟 此時該記載人對於 再 受讓之人 ( 由 被 背書人受 領 票據之
)
不
人
客 負 票據 責任 , 只 對其 直接後 手 負責 。 禁 止 背書轉
票之發票人若記載授信戶為受款人並記明「
讓」時,授信戶若持向本行 做 為墊付國內票款融資之 客 票時, 除
非總 行 核准 收受「 禁 止 背書轉讓」之 客 票,否 則 不能徵取為 還 款
客 票並 給予 融資。
問題 6
甲 為清償對 乙銀 行 已 到期 末 清償 新 台 幣 24 萬元 之債, 遂 簽
發票面金額 各 壹萬元 、發票日為未來 24 個 月 、 每 月 15 日之支票
24
張
發票人 張 ,交 乙銀 行收執。到第三 來戶為由 退 票。試 支票發票日提示時,遭付款行以 問 催收人員可就未 經 提示之
已列拒絕往
剩 餘 21 張 支票,於票載發票日前,以 已 屆 期而發票人有不 履 行
票據債務之 虞 ,一次全部提 起 將來 給 付之 訴嗎?
答:
否定 說 :依票據法第 131 條第一 項 規定,支票之執票人於 同
法第 130 條所定提示期 限 內,為付款之提示, 經 付款人 拒絕 付
款,並於 拒絕 付款日或其 後 五日內作成 拒絕 證書,為執票人行使
247
同
。
乙銀
期支
遠
行持有之
履
追索
權之要件,此與
行期
有不
尚
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