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5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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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本票及支票



           人。
                若「  禁 止 背書轉讓」      係 由背書人記載,依票據法第                30  條第

           三 項  規定,   被 背書人     (  由背書人受    領  票據之人    )   仍 得依背書   再  為
           轉讓,    惟 此時該記載人對於          再 受讓之人      (  由  被  背書人受  領  票據之
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   不
           人
                客 負  票據  責任  ,  只  對其  直接後  手  負責  。         禁  止  背書轉
                  票之發票人若記載授信戶為受款人並記明「
           讓」時,授信戶若持向本行              做  為墊付國內票款融資之            客  票時,  除
           非總   行  核准  收受「   禁  止 背書轉讓」之      客 票,否    則  不能徵取為     還  款
           客 票並   給予  融資。


                問題   6

                甲  為清償對   乙銀   行 已 到期   末 清償  新 台  幣  24  萬元  之債,   遂  簽

           發票面金額      各  壹萬元   、發票日為未來        24  個  月 、 每 月  15  日之支票
           2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張
           發票人  張  ,交  乙銀  行收執。到第三  來戶為由  退 票。試  支票發票日提示時,遭付款行以  問 催收人員可就未  經  提示之
                  已列拒絕往
           剩 餘   21  張  支票,於票載發票日前,以            已  屆 期而發票人有不        履  行

           票據債務之      虞  ,一次全部提      起 將來  給  付之  訴嗎?

                答:


                否定  說 :依票據法第        131  條第一   項 規定,支票之執票人於           同
           法第    130  條所定提示期       限  內,為付款之提示,          經  付款人   拒絕  付
           款,並於     拒絕  付款日或其      後 五日內作成      拒絕   證書,為執票人行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7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乙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持有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履
           追索
                權之要件,此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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