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6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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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貳篇 票據問題
人之存款,參照 實 務上 認 為經 實施 假 扣 押 或假處 分 之 財產 ,債權
人 仍 得聲請強制執行之 情形 ,執行法院 尚 非不得對之發 扣 押 及 收
取 命 令。但付款行 社 於 接 受法院 命 令後,得向執行法院聲明此項
付人
止 付 事 由,並應通知 ( 法務 部 前 身 ) 63.6.7 俾 其得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 函民 04750 號函參照 分配 ) 。 ( 司
止
台
政部
法行
(63)
Q108 :經 通知 止付之支票,如止付 通知 人取得法院 宣告 止付支票
權
無效之除 社 可否仍將止付留存款 判決時, 距 該止付支票票載發票日 予 以支付? 已逾 一 年 ,
付款行
查 依民 事 訴 訟 法第 564 條第一項:「除權 判決 ,應宣告證券無
效」, 同 法第 565 條第一項:「有除權 判決 後,聲請人對於依證
券
「 負義 務之人,得主 張 證券上之權利」, 算 。」等規定,原票據 及 民法第 128 條前 既 段 :
因除
消滅
時效,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
權 判決 而被宣告無效,則其請求權亦當 隨 之 消滅 ,不生時效 問
題 。惟因除權 判決同 時 賦 予聲請人以 形 式 的 資 格 之 形 成效力, 故
聲請人即票據權利人於取得除權 判決 後,始可依據除權 判決 對於
依票據 負義 務之人主 張 票據上之權利,而此種主 張 票據上權利之
請求權時效之 計算 ,自應以票據權利人取得除權 判決 之 日 為請求
權可行使之 日 ,並自 該日 起 算 ,依原票據權利之 性 質 ,定其時效
之 長 短 。 故 在各 該 票據權利之 新 時效 完 成以前,付款行 社 仍 應付
款為妥。
筆 止 付保留款在 至 如在 新 時效 完 成後,票據權利人 仍 未來取款,則因 政部 該
未由票據權利人領取前,依照原司法行
尚
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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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民 04750 號函示 見 解 , 仍屬 發票人所有, 故 宜由發票人 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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