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1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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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止付



           Q112  : 掛失  止付支票之執票人經          獲 法院   勝訴  判決  確認   其 係真  正票
                  據  權利  人後,持判決書及支票向付款人請                 求 付款,而該支

                  票  已 發行  滿 一 年  ,且發票人     已拒絕    往來,付款行可否         憑  法
                  院判決書及發票人          先  前  出  具同意  權利  人領款之同意書付
                  款?

           依據銀行公會        85.11.8  全 一字第  1792  號函示:
           1.   查  依票據法第    136  條規定付款行對發行滿一年之支票不得付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票不論已否
              款,因此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
              票逕予付款,     案  系  爭 敘 明。       罹  於時效,付款行應不得           憑  支
           2.   次 查 ,付款行   先  前受理之    止  付通知,雖經      止  付通知人提出已為
              公示  催  告之證明,惟公示         催 告之  程 序  復  經法院裁定     停 止  。且申
              報 權利人亦以      止 付通知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                確認   票據債權
              存在,並獲      勝 訴 判決  在  案  。 故 付款行   先  前受理之   止  付通知,應
              據以  失 效。

           3.   止 付通知  失  效後,付款行原留存之          止  付金  額  即應轉   回 原支票存
              款戶,惟     該  存戶業  遭拒絕    往來之處    分  ,與銀行    間 之支票存款往
              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其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既
              支票之  契約  關  係  已  終止  ,  致該止 前已取得存款戶出具之  付款需另行給付存戶。而本  同 意書  同  案  系  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利人
                    真正
              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付款行
              書付款,應 該  等票款,  屬適  故 法。     憑  法院  判決  書  及  發票人  先  前出具之  同  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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