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6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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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票據法與催收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依據票據法第        1  條規定:「本法所稱票據,為匯票、本票及
             支票。」於金融授信實務,常徵提為債權證明文件之票據,首推

             本票,尤其在房屋貸款、汽車貸款、小額信用貸款、小型商業融
             資貸款、額度式貸款等類型之授信產品,多洽授信戶簽發「授信
             用本票」以取代借據或借款契約                  (  內含借據者   ) 。
                  至於支票運用在授信過程之常見類型有二:

                 1.   墊付國內票款融資:授信戶將其在交易上或提供勞務而取

                    得之支票,背書轉讓金融業者,以取得融資者是。
                 2.   清償借款:無法依約清償債務者,金融業者與債務人就分
                    期或延期清償達成協議時,有要求債務人簽發分期付款支
                    票交付金融業者,以供按期提示逐次收回借款。亦有債務

                    人將其所執之支票背書轉讓債權金融機構,以未來兌付之
                    票款抵充債務之一部。

                  綜上所述可知,本票與支票是辦理授信業務常用且重要的工
             具,故試以授信、催收的角度,對前開票據擇要介紹票據法上之
             重要觀念      (  匯票暫不討論     ) ,期能對金融從業人員有所助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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