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7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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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基本觀念
一、票據之意義
件約定由自己或委託他人,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之有價證券。 乃發票人簽名其上,並記載一定金額、日期、地點等,無條
我國票據法將票據分為匯票、本票及支票三種 ( 票 1) 。
有價證券是指表彰財產權之證書,票據之權利義務均以該票
據文書來表示,屬完全有價證券。即票據權利之發生需作成票
據,票據權利之移轉需將之交付,而票據權利之行使必須提示該
票據。因此,金融業者欲藉持有之票據行使權利,順利收回欠
款,需注意債務人簽發之票據形式上,是否符合票據法之要求;
由債務人交付用以備償之票據手續,是否完備;持票之金融業者
是否依票據法規定,向票據債務人提示該票據要求付款。若有不
符合票據法規定之情形發生,很可能遭遇不能依法行使票據債權
之窘境。
二、票據之種類
1. 匯票: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,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
日,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( 票 2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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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本票: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,於指定之到期日,由自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