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4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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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貳篇 票據問題
內 繼 續予以 止 付 ( 即 陸 續轉入應付帳款或其他應付款 備 付 ) 。
3. 被法院 扣 押掛失 止 付票據之留存款,除法院已 撤 銷扣 押 等得 恢
復 付款 外 ,於 掛失 止 付票據之 占 有票據人提示請求付款時,自
應參照 該 規 範 第 15 條規定如留存之金 額 ( 包括 被 扣 押 部分 ) ,
額
足
扣
押
及
「法院
字樣
押 敷 票據金 ) 」 雙重 者,應以「業經 理由予以 退 票。如不 止 付」 敷 票據金 額 者,應以「存 ( 或 部分扣
款不 足及 票據經 掛失 止 付」 及 「法院 扣 押 ( 或 部分扣 押 字
樣 ) 」,予以 退 票。
4. 前項留存 備 付款被法院 扣 押 後宜向執行法院聲明 止 付 事 由,並
應 將 法院 扣 押 情形 通知 止 付人。 ( 台北市銀行公會 67.12.20 會
業字第 1471 號函參照 )
Q 104 :票據 喪失 時,票據 權利 人於公示 催告程序 開 始 後,如欲 動
用票據,應提 供 擔保,該項擔保應為何 物 ?如票 面 金額 過
大無法提 供 擔保應如何辦理?
1. 票據法第 19 條第二項規定,聲請人如欲請求金 錢 之支付或給
與 新 票據時,得提供擔保,其 目的 在於 防止 聲請人之 詐欺 , 同
時 萬 一有善意受讓人出 面 而主 張 權利時,付款人亦可 藉 以 補 償
重 為給付之 損 失 。
2. 關於金融業者不 願 認 可 顧 客 提供之保證一 節 , 似 應有 充分 理
由,
數 ,處於保護善意執票人之立 至 於 面 額 過 大 無法提供擔保一 場 ,此項擔保之提供應 節 ,按票據之 喪失 屬必要 係屬 少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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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法有明文, 故 宜由當 事 人自 謀 方法與金融業者 協 調 ,例如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