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4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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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貳篇 票據問題



                內 繼 續予以    止 付  (  即  陸 續轉入應付帳款或其他應付款            備 付  ) 。
             3.   被法院  扣 押掛失   止  付票據之留存款,除法院已              撤  銷扣  押 等得  恢

                復 付款   外 ,於  掛失  止  付票據之    占 有票據人提示請求付款時,自
                應參照    該  規 範 第  15  條規定如留存之金        額   (  包括  被 扣  押  部分  )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
                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法院
                  字樣
                押  敷  票據金 )   」 雙重  者,應以「業經 理由予以  退  票。如不  止  付」  敷  票據金  額 者,應以「存   (  或  部分扣
                款不   足及   票據經    掛失  止  付」  及  「法院    扣  押   (  或  部分扣  押  字
                樣 ) 」,予以    退  票。
             4.   前項留存   備 付款被法院      扣 押 後宜向執行法院聲明           止 付 事 由,並
                應 將 法院   扣 押 情形   通知  止  付人。   (  台北市銀行公會       67.12.20  會
                業字第    1471  號函參照    )

             Q 104  :票據  喪失  時,票據     權利  人於公示     催告程序     開  始  後,如欲   動
                    用票據,應提       供  擔保,該項擔保應為何           物  ?如票   面 金額   過
                    大無法提     供 擔保應如何辦理?

             1.   票據法第    19  條第二項規定,聲請人如欲請求金                 錢 之支付或給

                與 新  票據時,得提供擔保,其            目的   在於  防止  聲請人之     詐欺  ,  同
                時 萬  一有善意受讓人出         面 而主  張  權利時,付款人亦可          藉 以 補  償
                重 為給付之     損 失  。
             2.   關於金融業者不       願 認  可  顧  客 提供之保證一      節  , 似  應有  充分  理

                由,
                數 ,處於保護善意執票人之立 至  於  面  額  過  大  無法提供擔保一  場  ,此項擔保之提供應  節  ,按票據之  喪失  屬必要 係屬  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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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且法有明文,       故 宜由當    事 人自  謀  方法與金融業者        協 調 ,例如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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