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0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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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貳篇 票據問題



             Q 96  :執票人發     現 執有之票據被他人          掛失  止付,或      (  及 )   聲  請公
                    示 催告  時,如何保      障 其票據   權利   ?

             先  向付款人    查  明申請   止  付人有無在通知        止 付後  五 日  內提出已向法
             院聲請公示      催  告之證明,如否,因          該止   付通知   失 其效力,執票人

             得提示票據,請求付款;如有,則執票人應即向法院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  權利,
             俾  法院裁定    停  止  公示  催  告  程  序  或於除權  判決  保留其權利。      又  因票
             據為文    義 證券,發票人應依票上所             載 文  義負  擔保付款     責任  ,  故  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,執
             據雖經他人
             票人亦得逕向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,訴請給付票款  掛失  止  付並辦理公示  催  告,在  尚  未經除權   (  最高  法院  71
             年台上字第       2601  號 判決  、司法院第一       廳  (73)  廳 民一字第   775  號

             函  ) 。  俟 獲 勝 訴 確  定 判決  時,  憑  以對發票人之    止 付保留款或其他         財
             產  ,聲請強制執行。         必要   時可  先  採 取保  全程  序 ,聲請假     扣  押  止  付
             保留款。     掛失   止 付票據提示人        (  即執票人  ) , 認  其持有之票據非       拾
             遺  或  竊 盜  ,或以  惡  意  重大  過失  所取得,得      摘  敘  被  害 經  過  , 填  寫

             「  偽  報 票據  遺失  告訴書」     正  、  副  本各一  份  ,交由往來之金融業
             者,   報 經票據交     換  所轉請付款金融業者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檢  察  署
             依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掛失
                  機關。
             警察   偵  查  ,票據交 ( 遺失  ,為 換  所並應以  止  付原因者, 副  本  檢附  上開「告訴書」 提示人住所所在地  影  本函 警察  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
             機關;以被
             機關   ) 。    竊  或  搶奪  等為由  掛失  止  付者,   送  請發生地之管      轄警察
             Q 97  : 謊報  支票  遺失  而辦理止付,可能構          成 何種  刑 責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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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1.   詐欺  罪  :發票前支票發票人已被公告              拒絕   往來,    仍  再  簽發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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