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0 - 票據指南 (增修訂九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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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貳篇 票據問題
Q 96 :執票人發 現 執有之票據被他人 掛失 止付,或 ( 及 ) 聲 請公
示 催告 時,如何保 障 其票據 權利 ?
先 向付款人 查 明申請 止 付人有無在通知 止 付後 五 日 內提出已向法
院聲請公示 催 告之證明,如否,因 該止 付通知 失 其效力,執票人
得提示票據,請求付款;如有,則執票人應即向法院申 報 權利,
俾 法院裁定 停 止 公示 催 告 程 序 或於除權 判決 保留其權利。 又 因票
據為文 義 證券,發票人應依票上所 載 文 義負 擔保付款 責任 , 故 票
判決
前,執
據雖經他人
票人亦得逕向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,訴請給付票款 掛失 止 付並辦理公示 催 告,在 尚 未經除權 ( 最高 法院 71
年台上字第 2601 號 判決 、司法院第一 廳 (73) 廳 民一字第 775 號
函 ) 。 俟 獲 勝 訴 確 定 判決 時, 憑 以對發票人之 止 付保留款或其他 財
產 ,聲請強制執行。 必要 時可 先 採 取保 全程 序 ,聲請假 扣 押 止 付
保留款。 掛失 止 付票據提示人 ( 即執票人 ) , 認 其持有之票據非 拾
遺 或 竊 盜 ,或以 惡 意 重大 過失 所取得,得 摘 敘 被 害 經 過 , 填 寫
「 偽 報 票據 遺失 告訴書」 正 、 副 本各一 份 ,交由往來之金融業
者, 報 經票據交 換 所轉請付款金融業者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檢 察 署
依法
掛失
機關。
警察 偵 查 ,票據交 ( 遺失 ,為 換 所並應以 止 付原因者, 副 本 檢附 上開「告訴書」 提示人住所所在地 影 本函 警察 送
送
機關;以被
機關 ) 。 竊 或 搶奪 等為由 掛失 止 付者, 送 請發生地之管 轄警察
Q 97 : 謊報 支票 遺失 而辦理止付,可能構 成 何種 刑 責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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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詐欺 罪 :發票前支票發票人已被公告 拒絕 往來, 仍 再 簽發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