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0 - IFRS入門九堂課-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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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權應在法定年限或耐用年限兩者取較短者予以攤銷,因
此,在決定耐用年限時應考量是否容易過時或該產業之穩定性
等。上述因素可能使專利權在法定年限尚未到期前,就已無經濟
效益。
2. 著作權
政府補助之著作權,可使持有著作權者獨佔複製及銷售藝術
品或出版品之權利,著作權的法定期限包含創作者存活期間及死
亡後數年,一般規定為死亡後 70 年。著作權的成本包含購買成
本及訴訟費用,其成本除包括小額之申請費用之外,尚包含大額
之訴訟費用。
著作權耐用年限通常短於法定年限,因此大部分都選擇耐用
年限認列攤銷費用。
3. 品牌及品牌名稱
品牌及品牌名稱是一種可立即聯想到特定企業或產品的字、
詞、短曲或符號,例如:桂格燕麥、任天堂、可口可樂、蘋果及
香奈兒,一提起品牌就會浮現特定品牌印象,而品牌普遍能夠增
加產品的銷量。品牌創造者或最早的品牌名稱使用者向政府機構
登記,以獲得合法使用權利,登記後可維持一段使用權利的期
間,普遍而言為 20 年,但只要處於持續使用狀態,品牌及品牌
名稱可無限次登記。
若購買品牌及品牌名稱,其成本即為購買價格,若為自行研
發及維持品牌及品牌名稱,則相關活動支出發生時都應認列為費
用。由於品牌及品牌名稱為非確定耐用年限,因此不需攤銷費
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