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 - IFRS入門九堂課-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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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合夥
由兩位或兩位以上的業主共同出資而成立的公司稱為
合夥 (Partnership)。合夥企業除了業主人數在一人以上之
外,其餘大部分的情況與獨資企業相似。合夥企業一開始
成立時,所有合夥人共同擬定合夥契約 (書面或口頭),並
且記載各合夥人出資金額、職責、利益予虧損的分配方
式,以及合夥人死亡或退夥之處理程序等事項,每一位合
夥人對於合夥組織的債務,通常需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。
如同獨資之會計處理,合夥組織之交易必須與合夥人個人
事務明確劃分。部分零售業和服務業,包括專業執行業務
者 (律師、會計師),多採用合夥型態成立企業組織。
(3) 公司
依照公司法組織、成立,且其所有權分割為可移轉之
股份的獨立法律個體,稱為公司 (Corporation),公司之股
東僅需付有限責任,意即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之清償責
任,僅以其出資額或所認股份為限,此外,股東隨時都可
以將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權轉讓 (出售) 給其他投資人。由於
所有權可以自由轉讓,使得公司組織較易吸引資金之投
入,公司不會因所有權之轉讓而解散,故使公司具有無限
壽命得以繼續經營。
3. 應計基礎 (Accrual Basis)
應計基礎,又稱為權責發生基礎,是指當交易或其他影響
事項 (即所產生的資產、負債及收益、費損) 應於發生時 (非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