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0 - the taiwan banker 2024.08(176)
P. 40

܆݂ࠦ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ணͭਖ਼࢕ኪ٫೯ਗٙ˜ج஝ሜቇ̨̻™

              ږ၍ึપอ݁  ʬᇋᄁ೯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撰文:賴建宇



              金     融體系運作得宜的前提,是有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釋、行政規則等,規範的對象包括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官、金融機構、公開發行公司乃至諸多
                    套制度可以確保市場機制不被扭
              曲,又得以強力執行市場遵行的基本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市場參與者。而此等參與者中,彼此

              範,如此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督,不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在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,若任由雙方
              防止承載過多的風險,也讓金融市場參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定規則雖符合當事人期待,但容易使
              者有機會取得即時且正確的資訊,並加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趨於複雜且難以控制,因此金融法

              有效的運用。換句話說,金融市場的健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的存在有其必要性。雖金融法規涵蓋
              運行,一定程度取決於市場機制是否能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範圍,遍及銀行、證券期貨、保險等
              時地發揮功效,當然有一方是抱持著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領域,該規範也各有其不同的立法目

              應該放手讓金融市場自由成長的論點,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,但最終的道理都與公平原則及效率
              一方則認為政府要有適當干預介入的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則有所相關。
              要,而後者干預的深淺就與金融法規的鬆

              綁或嚴格有關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法規規範目的兩大命題
                   誠如前述,市場機制的運行,需要有
              一套既定的基本遊戲規則,提供所有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進一步來說,金融法規的規範目
              場參與者遵行或參考,而遊 戲 規 則 就 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,主要可以歸類為「維護社會公平」及

              所謂的金融法規,包括法律、命令、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促進經濟效率」兩大命題。然而,公平




           40   台灣銀行家    2024.8




   1          5%     JOEE
   35   36   37   38   39   40   41   42   43   44   4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