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0 - the taiwan banker 2024.08(176)
P. 40
܆݂ࠦԫ
ணͭਖ਼ኪ٫೯ਗٙجሜቇ̨̻
ږ၍ึપอ݁ ʬᇋᄁ೯
撰文:賴建宇
金 融體系運作得宜的前提,是有一 釋、行政規則等,規範的對象包括監理
官、金融機構、公開發行公司乃至諸多
套制度可以確保市場機制不被扭
曲,又得以強力執行市場遵行的基本規 的市場參與者。而此等參與者中,彼此
範,如此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督,不僅 存在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,若任由雙方
防止承載過多的風險,也讓金融市場參與 自定規則雖符合當事人期待,但容易使
者有機會取得即時且正確的資訊,並加以 交易趨於複雜且難以控制,因此金融法
有效的運用。換句話說,金融市場的健全 規的存在有其必要性。雖金融法規涵蓋
運行,一定程度取決於市場機制是否能適 的範圍,遍及銀行、證券期貨、保險等
時地發揮功效,當然有一方是抱持著政府 領域,該規範也各有其不同的立法目
應該放手讓金融市場自由成長的論點,另 的,但最終的道理都與公平原則及效率
一方則認為政府要有適當干預介入的必 原則有所相關。
要,而後者干預的深淺就與金融法規的鬆
綁或嚴格有關。 金融法規規範目的兩大命題
誠如前述,市場機制的運行,需要有
一套既定的基本遊戲規則,提供所有市 若進一步來說,金融法規的規範目
場參與者遵行或參考,而遊 戲 規 則 就 是 的,主要可以歸類為「維護社會公平」及
所謂的金融法規,包括法律、命令、函 「促進經濟效率」兩大命題。然而,公平
40 台灣銀行家 2024.8
1 5% JOEE